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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二)

  中庸之道是求“和”之道,以“不同”为求“和”的前提和必然。“和”绝不意味着没有或无视不同意见,相反地,中庸学说肯定事物的复杂性和矛盾的普遍性,视“不同”为理所当然。“和而不同”要求常怀兼容精神,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於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8】执法中庸要求重视执法和谐的效果,但不是无原则,反理性,而是区别不同情况,灵活处置,达到最佳效果。“和而不同”是执法中庸的一条重要的原则。
  4)所贵者权(君子时中)。
  孔子说“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而无忌惮也。”“时中”,就是因应不同时机,揆情度势以求中。执中而不知权变,犹“执一”也。“道之所贵者中,中之所贵者权”。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中庸之道讲起来容易,做起来是极难的。“中庸其至矣乎!民鲜能久矣(人们已经好久做不到了)!”【9】执法中庸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是坚守“执一”不知权变,是把握时机,敲入其份,达到执法艺术化的最佳效果,体现真与美的合一。“所贵者权”可谓执法中庸的最重要的原则了。
  (三)执法中庸的内容
  1、法德之艺。
  就“德”与“艺”的关系而言,“艺”是触发“德”的媒介,“德”是“艺”的完成,无“德”之“艺”难以摆脱沦为“技”的可能性。“德”既是抵达文化理想的方式,也是文化理想结出的果实,是文化理想在身体中的展开方式。中庸之道必须由中庸之“德”来开启,而中庸之“德”展开为一个由浅而深、由疏而密的动态过程:由修道者“智仁勇”之“三达德”、到君子在“诚之”过程中打开的“诚”、再到圣人无息的“至诚”之德。…简单、平淡、纯粹、真诚,作为君子的居所,也是其以人文的方式打开天道、接收天文的居所:天道在其于穆不已的流行中显示了其生养的纯粹性、唯一性、直接性、简单性,而君子也只有在“纯亦不已”的生命状态中才能承接“于穆不已”的天道。而君子之所以能够将生命保持在“纯亦不已”的状态中,是因为他安居在平淡、真诚、纯粹、质朴、简单的居所中。通过平淡、真诚、纯粹等而打开的“纯亦不已”恰恰就是“生-命”——发生着的、生生不息的天命——的自身呈现。由德(智、仁、勇)以入道(命-性-道-教),由诚以进德,由敬以居诚。而那无声无臭者,正是“德”的隐蔽着的居所。由诚与敬共同打开的是“笃恭”,“夫德至于笃恭,则君子也而圣人矣,诚之者即诚矣;圣也而天矣,诚者即天之道矣。”【10】所以,执法的大德是超越善恶的,执法中庸是执法大德的艺术化形式。这是执法中庸与形式化执法的最重要的区别。
  2、审美交往。
  审美交往,可以用这种“来去自由”的交流、交通和交合来比拟。在这种自由情境之中,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对话的和趋向自由的,而并不是一方倾轧另一方的功利关系,这是由美的本性所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美的交往所形成的情境才是“理想话语情境”之典范形态,或者说,才是“理想话语情境”的最理想形态。【11】所以,执法中庸达到美的境界就是艺术化。这是执法中庸的特殊内容。
  3、求真意志。
  在“前柏拉图—希腊”的所谓“大艺术”阶段,“真理”一词尚保存着其去蔽、展现、揭示的原初内涵。真理作为一种去蔽状态,并非指对主体(认识、陈述、判断的)的解释,而意味着对存在的开显。只是在发展到“物我两待”的思想构架里,真理才脱离了其原初的意义,而被赋予了“真理符合论”的本质规定。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占据西方两千多年知识论传统的“真理符合论”得到了完善的表述:“哲学被称为真理的知识自属应当。……每一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是必相符合的”。正是这种源远流长的“真理符合论”,造成西方主流思潮对美与真理的内在关联的拒绝。即便是黑格尔那种认定美艺与真具有统一性的观念,也基本上持这种符合论,可见其影响之深远。“美的真理”,实质上就是一种生活真理,作为能显现“本真生活”的真理形态,它的本质规定应该是“自由”,更准确的答案是一种“具体的自由”。这是因为,“真理的本质乃是自由”。【12】所以,坚持真理是执法中庸的最基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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