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二)

  3)无善恶。
  超越虚伪的善恶观,这是一种超道德伦理的识见。人类的罪恶源自善恶之争。这是很难做到的。道表象是无情的,显得人无是非,无人情,但真正的道识就是无善恶的真知,显天地之大美的人类挚爱。
  二、法律思维之道
  生命哲学是本质性科学:关于生命本质的道学、宗教识见都应是科学认识的本质形态。什么是科学?形式科学与本质科学都是科学。法律内部技术需要以本质科学为依据。法的“规律”即是“中庸”化道识。道识是“象思维”之识见,不同于普通逻辑思维或者辩证法的见识。道识方法的应用,为独立科学法学的建立提供了有效工具。法就是“人道”,走人道的方法——本质真理之路——自由之路。独立法学是情理融合的科学,人文知识是重视情感的观点,社会科学是重视逻辑和实证的知识,法学是应用道学“中庸”术的实践科学。这是科学法学的基本方法。这是由法的本质——公正性决定的。只有法学是研究追求社会最大公正的科学,而实现公正的认识前提就是识见自由人的本质。道识就是切中存在本质的活动(庸,平常、自然、用,中庸,即平常、自然之用,非人为,非外力所加的自由态),而法律就是社会关系的中正形式,“中庸”方法就是其最本质的特有的研究方法,科学的法学方法。“道”即“中”,“德”即“庸”,道法自然(天成、合情合理的、无所拘泥、无所偏执的)。“中庸”术是科学法学的独有、自身的方法。
  人文走主观、社科走客观,都可以产生知识和效用,但都无法达到现实的中正。人文理想是可能(美的范畴);社会科学是统计规律(善的范畴),都没有面对普遍人类,非世界化。法律是实践,需要人类化、世界化、普遍化,本质化,真理化(真的范畴)。社会真理就是理性、非理性、无意识的衡平。法就是社会的普遍真理的形式。科学法学包含法律调整的范围、方法;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的依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法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问题等等内容。例如,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实际是人治的变种,即权力一人掌,责任大家负(极端形式就是集体不负责,责任虚无化、历史化);责任制,个人负责,责权统一,唯有法制化,限制任期和权力制衡成为必然。二者都缺乏权力监督的社会化机制。独立监督权的必然性未体现出来,公平与效率的衡平未能体现出来。权力分立是效率,监督是公平(现实化)。而民主集中制无效率也不公平,领导称为法外特权者,不法者,非现实化,而是理想化或者过去化,非此在。道识就是要现实化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法律关系此在化,本质化、真理化。排除偶然性、排除绝对教条的必然性,达致理性与非理性的中庸化。这种法治是有道的法治,是立足于存在者而存在,是法的存在的彰显者。
  1、科学法律思维的定义
  对人类认识来说,逻辑远不是充足的,而道识的本真对法律逻辑化推理具有支持作用。如,某一“罪”表面上该罚而实质上不该罚的理由是什么?只有以真理为依据,其他任何理由(包括既定律令)不足为凭。
  中国人的尊卑意识是一种时间(先后)观,但中国人的传统思维却是习惯于“象思维”,空间化、整体化;相反人人平等意识是空间(上下左右)观,而西方人的思维却是习惯于“逻辑化”,时间化、个别化。这实在是大自然的巧妙安排呀!实际上,从人类思维的大视域看,逻辑化形式法律思维与“象思维”实质化的法律思维是科学法律思维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思维,整体上具有互补性。只有形式法律思维,是文而无质,会产生不法的执法;只有实质法律思维,质而无文,会产生法律虚无化,法治信念缺失,无公信力,不完美。形式化是必要的,实质化具有充分性,二者结合才是充分必要的完整意义上的科学的执法。显然,中庸术是达至实质化的根本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