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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二)

  中庸术是否形式科学方法?显然不是。中庸术是非形式化、非逻辑化的“感知”,是智慧性知。其表象(形式化)是“取中(折中)”,实质是与存在共在的,探索本质真理的“人化”方法。它和传播、交流、应用原发真理的形式化科学方法不同。它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方法,是发现真理的“艺”,是“道”之“德性”。
  对于法学研究方法而言,与解释学法律方法不同,“执法(广义,下同)中庸术”是与西方解释学法律方法最相近的,但又本质不同。解释学方法本质还是真理符合论,它追求与对象(法律、行为事实等)的形式统一,是模拟,是“执法中庸术”的表象,貌合而神离。但只有解释学方法可能达到艺术化而体验、实践到“中庸”智慧。
  法的“人道”本质要求执法者必须懂得执法中庸术,也就是要使执法科学方法艺术化,使法律与人情物理相融合,达到律、法的高度合一,使律法的实践成为人们内在的理性生活而使宪法的自由的理念而与生活息息相关。执法最需要中庸精神,执法至中庸是其最高水平,达到了艺术化和科学化的统一。这是高级的执法层次,只有高级执法者才具有这种能力和素质,不是每一个普通执法者都实际能够达到的水平。执法的同一与个性化都是必要的,同一需要逻辑的一致来保证,使法律体系自洽;个性化需要中庸术来保证,使法律的适用成为真正科学的活动,而不是任性和霸道。现象学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关系,我曾介绍过。下文主要介绍中庸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关系,探讨执法中庸的艺术。
  一、认知道识
  1、道学是存在论
  本体论(ontology)直译是存在论,是对存在的哲学探究。科学总是人类的科学,是人类创造的并为人类所理解的科学,因此,科学的存在论首先把科学理解成人的一种存在方式,是人的在世之在的一种特定形式。【2】道学之识见(简称道识,下同)就是这种存在论上的识见,道识首先关注的是人本身,先人而后识见,但道识又是忘我之识,是消除主客体差异的识见。在道学中,只有此时才可能发生真知,用现代哲学的术语说,就是这样的知识是认识与本体的合一,或者这种知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真知。社会关系与自然关系本质不同,人类可以把自然作为客体加以研究,这是传统自然科学的基本任务,但是,在大自然的最深处,人与自然已然无法区分,主体客体关系消失。社会关系的本质在这里有着自己的渊源。逻辑会失去效力,真理就是最深刻的智慧体验。在此时,美,真都是在的发生着,善恶已消失,或者说没有了意义。也就是说,不可能有善,更不可能有恶。人在此时此刻是强大的,有超人的感觉。他不需要上帝,不需要依靠,自我支撑自己,与天地同在。他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自由者。
  2、道识的基本特征
  道识与形式化、逻辑化思维最大的区别是,形式化思维以既定前提(事实或者假设的公理)为依据,通过文字语言表达定型化的知识,条件、方法都是不可改变的,所以,总是要发展,总是不可能达到本质真理。而道识的“象思维”方法总是不要文字语言的限定,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和既定事实拘束,不会僵化,不会随条件变化而变化。它只与具体的人相遇,条件就是人化,而人的大脑和身体千万年也不会发生变化,所以,道识反而具有更大的绝对性、真理性。整体看来,形式化方便、普遍、及时、简单,也可能产生新的知识,但没有源泉,易枯竭;象思维个体化、缓慢、难度大,但是生生不息,可以不断创造新知,不会枯竭,是真理的源泉。这两种方法具有互补性。真理总是在少数人掌握中,需要少数不怕困难、热爱至理的人学习、接受象思维,在少数人之间传授而不中断;技术化知识在大众中传播、使用,需要形式化思维,方便、简单及时。但对于民族或者人类来说,必须全面发展这两种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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