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二)
张树军
【全文】
第五十九章 执法的艺术
执法(广义,下同)需要科学化,执法还需要艺术化,那么实践中如何达到艺术化执法?本章将以三种方法探讨这个问题,这也是法治之德的重要内容。
第一节 执法中庸艺
前言
在上篇《法治之道》中,作者重点讨论了现代法治思想与《道德经》、《周易》的哲学契合问题,其核心思想是法治有道,认为《道德经》和《周易》的思维方法可以应用于法治研究,而且二者都蕴含了丰富的法哲学思想。但是,如何实践法治之道,这里有个方法问题。即,如何理解、应用《法治之道》的思想于实践中?显然,现代法律学人习惯的逻辑方法是行不通的,但是,古代中国人的“心法”、顿悟等方法又是难以捉摸的。怎样更好的将这种“象思维”方法转化为现代人易于接受的科学方法?作者认为,西方的现象学方法是个好的媒介。因为,现象学与中国道学亲缘最近,关系密切。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是通过现象学还原方法达到的。如果我们这样认为,中庸就是一种现象学还原法,也是本质直观法,那么,道学之道识同样也有有效方法才能达致。古代中国哲人发现了中庸之术,这种术以真理的艺术化感悟为原则。由于神秘化、神圣化导致这种科学方法不易传授,似乎完全靠只能个人践行、偶然获得真理,到今天已完全走样,不得真传。其实,中庸术的现代化是可能的。中庸术虽然不是形式化、逻辑化方法,作为艺术化的道的发现之技艺,却也是有原则、方法、内容和操作步骤的。它不是高不可攀的也不是庸俗的中间路线。作者结合法学问题,将中庸术应用于执法(广义,下同)活动中,来体现中庸之道的作用。这正是写作本文的意图所在。
我们首先来重新认识一下中庸问题。中庸之“中”应释义为正,本意“当为矢着正也”,就是箭射中靶的,达到正确的结果。庸者用也、常也。中庸之道者,用中为常道,以走极端为非也。所以也有人称之为“中正之道”。中庸之道完全不是有些人一知半解或故意曲解以为的那种不讲是非的“中间路线”、不容标新立异的保守思想、甘居中游的消极处世态度、苟且节制的犬儒主义;或以模棱两可、调和折衷、和稀泥为能事,似德非德,而反乱乎德的“乡愿”之道。汉语里的“中”字,有中间、中等、普通、一般的意思;“庸”字可作平凡、低下、不求上进,没有出息解,因此很容易“顾名思义”误解中庸之道为上述种种贬义,以讹传讹,似昭昭而实昏昏也。【1】中庸,即中、常。恒定的、自然的、平常的、生活化之“中在”,不是高不可攀的,不是僵化的具体技术,而是人人可以运用而又无止境的“艺”,是智慧的点化法,人人用之皆可终身无穷受益。中庸是本质上的中道,并非形式上的不偏不倚或者折中主义。是正中、切中,恰当、融合之妙,有美感的真理,达到“天时地利人和”之境界。不能达中庸则不为,有为惟有中庸而已。无为的最高境界就是中庸态。只有中,才有真;只有真,才有正;只有正,才有法;只有法,才有行;只有行,才有律;只有率,才有德;只有德才有道;只有道,才有自然;自由自然,才有人;只有人,才有世界;只有世界,才有,自由。周而复始的变化,不是线形进化。人永远是人。中庸无我与人的差别,无我与万物的差别,一旦切中,就是整体的真在。它无分离、差别的痛苦,只有真理的自然之美感。它作为方法,就是一种绝对平等的知性,使他人与我共在、共鸣,共同折服于智慧之光中。它绝无自我之偏私和识见,更无对象之殊异,是所谓真理的法则只在无差别的绝对融合中显现、发生。也可以说,它是明是非而不取,容是非而超然,是第三者,是中间裁判者,是“游戏”者。它不是相对主义,不是绝对主义,而是相对中有绝对,不变中有万变。这真是思维的大艺术啊!是理性生活的大艺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