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国家权力分为四大权力系统,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和监督权,其中监督权是独立的一种准国家权力,具有国家权力的形式,本质上是社会权力,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中介性公共权力。就是监督机关作为一种准国家权力机关,独立于其他三大权力机关,在相对方的启动下,对民众社会负责,依照
宪法对三大机关之一或者各权力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做出终局裁判。
2、【性质】独立监督机关是使民意达于民心的中枢机制;是法律性权力与民主性权利的平衡制度;是调谐性机关;是制约权力滥用或者不作为的重要体制;是准国家权力;是社会性中介性在中立组织。
3、【解析】
﹝1﹞四维权力是公共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是三维国家权力,法制化;监督是一维社会权力(准国家权力),合法化。公民权利二维性,即一维是个体权利—人权,二维是集体权利—民权。实现权力-权利平衡的独立监督机制:通过民意调节,启动监督权力,围绕民心价值(相对稳定)波动,实现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利益的平衡。
﹝2﹞掌握国家权力者在执法过程中,只对律法负责。掌握准国家权力的执法者只对民众社会负责。民意是个体化或者集体化的意志体现,民心是全社会的道德底线,是根本的目的。法治化就是要实现这些价值的制度性、程序性平衡,减小差错,使全社会和谐、和平。这就是独立监督权的职能。
﹝3﹞监督权本质上属于民主制度的法制化方式。监督主体是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不是政治意义上的人民。监督机关依照
宪法进行监督。三维国家权力只能依据既定律法行为,通常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司法造法是辅助性的,在无适宜律法规定时解决消极反面问题,依律法办事是主体。司法造法是通过法律解释权,扩大律法适用范围,一般不生成新的律法规则。监督机关造法是其主体职能,依律法办事是辅助性的,直接依据
宪法原则,一般律法无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宜,真正的依法(
宪法)办事,解决积极正面问题。监督造法是发现、依据判例生成新的律法规则。
三、监督独立的特征
独立监督权吸取集权制的惩罚机制,制止不作为,侵权,吸取分权制的预防机制,制止越权、渎职,独立公正,既尊重民意,又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作,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的合一。
1、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