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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一)

  在法治社会没有不法的政治问题,只有法治化政治。也就是使一切权力纳入法制化轨道。所以,作者在《走向法治社会》中提出了四维国家权力说,指出监督独立问题,下面作简要介绍,以便于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1、限制任何执政者滥用国家权力
  人的愈自由、差异越小,权力随权利的增大而减小,人的能量越大,则空间越平直。“权力—权利”是四维的弯曲的价值世界,也是社会不公正的根源。权力的相对性在于人权的实现,即人(广义的,包含任何独立组织)自由度不同,与个体天赋由后天努力之积正相关,即权利的不相同性,正是由于人的差异造成的。所以,要尊重人权,必须限制任何执政者滥用权力,以确保人的最大自由。
  2、权力分立离不开独立的一维监督权
  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立制衡只是国家权力空间结构的体现,是不自足的,不完善的,没有国家权力整体的外部监督权力,仍然是一种绝对化权力(同一的国家权力),只有与时间性的独立监督权结合,形成四维国家权力,才是完整的权力系统。监督权是区别于其他三维国家权力的社会化权力,需宪法保障,是准国家权力(中性、民众、社会化公共权力组织),使权力与权利统一、对等,相互转化,从而实现社会的最大和谐。
  3、“四权合一”以最基本的社会公德为底线
  “四维权力”以最基本的社会公德为自由的边界限制;“四维权力”使(社会)民权、人权、国家权力相协调,使权力服务于权利、回归社会的本质,使人实现真实的自治,恢复本我的自由,从社会、国家的压迫中解放出来,使监督权力与民众意志合一;“四维权力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方式之一,是分权与集权的统一,是对法制化国家权力的监督民主化、社会化,是实现真实的民主的一种有效途径,是国家走向社会化的一条道路。【2】
  二、监督独立的含义
  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主张;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3】所谓“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国家权力法制化,这是三权分立的最积极的成果。在权力运作过程中,依法办事是最高原则,国家权力只对法律负责,执法者和机关可以不受任何权力者的干涉,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不法干涉,独立公正执法。执法者竞选产生,法官终身制、司法权威等法律制度有效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法制化运作。但是,民意与权力在现实中可能发生脱节,或者执政者逢迎民意获得执政权力,可能导致多数人压迫少数人,可能导致权力的专制,侵害人权,在西方一些国家有宪法法院,但不是独立监督机关,仍然属于司法机关。另外,分权制下的各国家权力之间的空隙和权力机关消极不作为等现象不受监督,导致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只能制衡不相互越;集权制下的监督没有制衡能力,越权、权大于法、最高权力不受制约、专制是常有现象。所以,必须克服这两种监督模式的弊端,吸取二者的优势。这就需要建立独立监督权力机关,形成独立监督权这种新的权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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