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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一)

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一)


张树军


【全文】
  第五十八章 论监督独立
  中国学者刘田玉在其《中西权力监督模式的演化和特征》的文章中讨论了历史中两种监督模式的问题,对我们下面关于独立监督问题的研究很有启发性。文中说到,综观权力监督的历史,基本的权力监督模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纵向的监督模式;二是横向的监督模式。纵向的权力监督模式倾向于将权力在纵向的上下级之间进行分配,用上位权力监督下位权力。这种监督模式的特点是,对权力的监督是一种单向度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即只能是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实行监督;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不存在明确的职能分工,只有权力行使范围的大小;垂直纵向的权力层级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横向权力监督模式将整体权力划分为不同的权能,在若干个平行并列的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各自行使一部分权能,相互监督和制约。这种监督模式的特点是:监督是双向的、互相的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制衡的监督关系,权力监督关系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行并列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职权有明确的划分,监督者不能代行、更不能取消被监督者的职权;不需要更多高层级的监督者来行使层层递进的监督权,不会产生一个不受任何监督的“终极权力”。纵向权力监督模式的优点是具有较高的权威和效率,在集权模式下,权力的行使畅通无阻,单向的“行政效率”是很高的。但是,如何保证“终极权力”的正当性,防止终极权力的异化,是纵向权力监督模式无法解决的难题。横向监督模式虽然在权威性和效率方面有所欠缺,但它的权力运行系统是正义的,不太容易出现专制,对普通民众来说它是安全的。这是近代宪政制度的“终极价值”。【1】
  文章非常清楚地比较了历史上的两种监督模式的特点和优劣,文章作者最后倾向于横向监督模式的选择。笔者以为,一切人治史,无论是个人还是少数人集团掌握国家最高权力,权力之下有分工还是无分工,本质都是君主制或者集权制,是上下监督;一切法制史,无论是总统制、还是议行分离制,本质都是实行宪政,权力相互制衡,是平等监督。两种国家体制都有监督行为,前者是上级监督下级,靠权力,形式是纵向监督,属于人治化监督,与社会脱离;后者是社会力量通过给予国家机关压力或者借助于某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有法制,但是本质上也是人治化监督,与社会距离还是疏淡无力。那么,监督何以有效?何以真正实现公正?就是说,我们还需要知道两种监督模式可否结合?如何结合形成一种新的科学有效的监督模式?这是本文要重点要探讨的问题。作者认为,监督权力同样需要成为一种独立公共权力,以保证高效和公正的统一,这样既与民心相通,又符合法制要求,实现政治的法治化。
  一、四维国家权力说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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