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3 国家(地区)主权。任何主权不是绝对的,主权在国家内部没有绝对性,在国际社会也没有绝对性。因为主权是一种形式,并没有绝对的内容支持。作为统治工具,国家及其一切社会公权力都要受到法的制约。这就是国家
宪法和国际法。正如政府有限,国家也有限。只有一切国家权力在普世之
宪法内运作,只有主权者尊重普世的国际宪章,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6-1-1-4 人民民主。民主是方法,可以体现民意。但是民主什么时候都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如何尊重少数人的意志?只有将民主意志相对化,民主支持,但不可压迫少数人,要法制化、公平化。民主不等于民心,不代表真理,只代表着力量。民主是为了反对专制和集权统治的,超越这个范围而迷信民主就是错误的。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中。真理不是靠民主发现的。
6-1-1-5 社会公德。人类社会需要共同的道德底线,这种社会公德是法理念必须包含的内容。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这种社会公德,人民民主不也能侵害这种社会公德。社会公德需要内化为公民的精神信仰,成为指导法治建设的不朽的超时空的核心思想。
6-1-1-6 公共权力。社会存在需要公共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和法律具有永恒性。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公共权力的职能有所差别,但是公共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必须尊重民意,必须保持和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德。这是科学法学的必然结论。
7-1 科学法学的基本内容
7-1-1 公民(广义)基本权利。科学法学理论体系需要在
宪法中确认公民的基本国家、社会权利。这有三个层次,其一,人权的物质内容。其二,人权的精神内容。文化、宗教、政治、爱等需要的满足。其三,人权的制度内容。
7-1-2 公共权力组织(国家权力)。公共权力问题也是科学法学关注的基本问题。国家(国际社会)体制需要在这里确认下来。四维国家权力机关体系是科学法学关于国家制度基本的模式,可以推广至国际社会权力体制。
7-1-3 国际
宪法。科学法学需要世界化的统一
宪法支持,法治是人类的共同事业。所以,必须确认国际
宪法,制约一切主权的不法,使世界和平有根本的法律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