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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九)

  3-1-1 法学要摆脱立场、国家、民族、性别、意识形态、科技、政治、政党学说、宗教、文化差异、传统,历史、自然、世界观差异等等一切非普遍化因素的制约,抛弃一切成见和偏见,才能走向科学之路;这是科学法学的唯一使命。
  4-1 科学法学需要科学法哲学作为基础。
  4-1-1 法学需要基本的公共理论基础作为平台,否则,必然形成各有其观点,没有统一的学术标准,主观法学充斥学界的局面,法治社会难以建设,法制统一更不可能。这个基础就是坚实的、不朽的法哲学原理。所以,只有在共同的法治理性和基本的法学概念、理论范畴内,法制学术才有科学、客观、统一的基本标准,才能真正走向健康发展之路。那么,道学法学(姑且称之)或者现象学法学就是这样的法哲学理论。
  5-1 科学法学的重要工具是现象学。
  5-1-1 胡塞尔认为,在现象学之前还没有真正的哲学。只有现象学才是真正的哲学,因为现象学是科学哲学。在胡塞尔看来,世界观哲学(唯物主义哲学和唯心主义哲学)不是真正的哲学,历史主义与自然主义哲学也不是真正的哲学。
  5-1-2 实际上,自然主义法学就是建立在世界观哲学基础之上,实证主义法学以自然主义哲学为基础。这两种哲学在现象学看来,都是非本质的哲学,还没有达到科学哲学的要求。因此,现象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工具就必须重新审视历史上的一切法学,甚至要建立起一种新的、科学的法学体系。这种科学法学是可以建立的,因为现象学是有力的、合适的工具。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现象学方法就是要达到对人的(存在)的本质的认识,认识达到绝对明晰性的哲学。而科学法学也应该建立在这种绝对明晰性的本质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一切偏见、经验或者主观意志之上。这样的法学才是科学法学,也是法律学人的共同理想吧。
  6-1 科学法学的方法
  6-1-1 科学法学以本质的、绝对的范畴作为理论的基础。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1-1-1 自由。人的本质是自由,没有自由也就没有人。科学法学必须探讨自由问题。怎样的自由才是人的本质自由,这是科学法学首先要关注的问题。无疑,只有法的自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因为,自由不但是个人问题。
  6-1-1-2 人权。人权问题是人类的共同问题,但人权的要义在于保障个体的绝对性权利,这就是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的权利。科学法学认为这些权利是国家和社会都没有权力侵害的相对绝对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保障是权力的责任,也是权力运作的底线,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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