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世界观哲学不能摆脱主观主义,自然主义哲学不能摆脱客观主义,二者没有解决主客体关系问题,没有解决存在和意识的实在本质问题,都不能达到认识的绝对明晰性要求,不能达到本质直观,从而使艺术处于“自然任性”或者“纯粹自然、客观存在之偶然反映”,这都不是科学的绝对性,没有建立起第一性的、前提性的绝对意识“体系”。
1-1-2-1同理,建立在世界观哲学基础上的法学,因为世界观之对立,会产生非中立的、难以融合、沟通的立场化法学,使法学无法达成本质共识,从而不能实现世界法制的统一,没有法治社会需要的坚实的法制保障和共通的信念保证,所以,不能实现世界和平,人类和谐,不能实践真正的法治社会。
1-1-2-2 建立在自然主义哲学基础上的法学,以自然科学方法处理社会问题,不是以“人性、人道”精神为基础,偶然性、统计概率决定着法律的存废,法制成为智力竞争的工具,各种特殊性法律以“自由、民主、人权、主权”,等等价值追求为口号,各行其是,各定其律,各持其理,法制多元化带来的是世界的无序、偏见、杂乱,没有科学法学体系,使表面上的法制科学远离科学的本质。甚至连自然科学的学术共同体也难以形成,法律人没有真正共同的法治信念和学术语言,隔膜无法完全消除,使历史上的一切法律不得不沦为各种政治、宗教等权力运作的工具而难以独立存在和发展,没有回到法律本来的社会服务职能上来。
1-1-3 为了使法学摆脱纯粹人文学问和纯粹自然知识的非科学历史,法学需要一种统一的、科学的认识论工具,这个工具就是科学的现象学哲学。现象学还原思维方法同样可以使用到法学研究领域,从而为建立科学法学提供有力的科学思维工具。所以,科学法学是可能建立并成为一种真正独立的科学。
2-1科学法学必须建立在现象学或道学基础之上。
2-1-1法律就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知识,所以认识论具有绝对的指导意义。现象学是科学哲学方法,对法学研究来说也有着基本的价值和作用。
2-1-2 法律需要明确无疑,需要法哲学支持。它不能是主观的,同样不能是外在客观的反映,二者都不具有不朽性、真正的客观性,都是让人质疑的,因为它们无法摆脱成见、偏见、偶然性。
2-1-3 法哲学如果要成为不朽的科学,只有建立在正确的方法和绝对的本质之上才有可能。为完成这个任务,现象学提供了可能的方法,道学提供了绝对的前提,从而使法学建立在绝对的自明性、明晰性真理之上。而在实质上,二者都是方法,而不是具体真理的教条理论。
3-1 科学法学只研究社会行为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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