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九)
张树军
【全文】
第二节 现象学是建立科学法学的重要工具
前言
通常而言,科学解疑(终),宗教设疑(始),互为循环,不可分割。而“道、德”互为表里,不可分,如果达到高度同一,可谓得“道”或者有“大德”。一切伪科学、伪宗教都是非本质的、反科学的,现象学则是直观本质的科学方法,即现象学是科学的思维方法学,我们认为它和道学本质相通。
在法的认识领域里,法学要解决社会关系的本质问题,才能为法学奠定坚实的科学真知的基础,而其他非本质的法学最终都是次级科学,既非真正科学,虽然它们有效用,应回归这个本质道路,科学道路。所以,法学需要科学的思维方法,严格说来,自然主义、历史主义、世界观等知识以及形式逻辑等工具都是非本质的、不充分的方法。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法学知识体系。科学法学不排斥其他形式的法学,但其他形式的法学离不开科学法学,否则,就会成为统治者的工具或者导致法律虚无化而丧失法学的生命活力。相对于科学法学,其他法学都是应用法学,科学法学是必要的基础理论法学。
事实上,法制研究需要科学的工具,正如物理学需要数学工具,认识论工具等等,法学也不例外。法学研究的最有力工具就是哲学,法理学建立在法哲学基础之上,法律技术建立在法理学基础之上。所以,科学哲学就是科学法哲学的必要工具。
法学之科学性建立在基础理论的科学性之上。这种科学性不是逻辑的自圆其说(主观主义、唯意志论、各种世界观学说、历史主义等等),不是实践的可行(因为千百年来,战争、杀人都被认为是合法的而通行无阻)。它的真理性来自人们对社会存在本质的把握,法治社会之存在主体是个人和人类。处理个人、人类共同体关系的知识就是法学理论的根本任务。以人为核心,以人的本质为主线,探索自由主体的活动范围(时空)、方式等问题,这是科学法学的基本任务。
那么?科学法哲学、科学法学如何构造?它的基础是什么?是一种现成的体系?还是科学的方法?或者形式是体系,内容是方法?用现象学的理论看,科学法学是不同于自然科学和一般社会科学的科学,它不是自然法、也不是实证法,而必须首先是关于本质存在的规律的学问;还是新的法学、真正的科学法学理论之一;是建立在科学哲学之上的;是由科学法理学支持的开放法制知识体系。所以,为了建立科学的法学理论基础,法律学人必须关注、研究、应用现象学方法。
1-1 建立科学法学的是可能的、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