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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八)

  11、现象学法学思维反对辩证法。
  【释析】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不能是法学研究的指导,否则同样带来谬误,即使倒过来说,也只能是在很有限的、宏观的领域内是法学研究的工具之一。2)辩证法来自主观臆想和经验观察,本质上是一种经验主义,建立在不完全归纳基础上,没有“真理”基础,永远不属于个体,是一种人为编制的逻辑工具,不反映存在的本质,只反映存在的表象,是粗糙的、外化的、强制思维的工具,人在这里没有思想的自由可言,只能作茧自缚,自取灭亡。这里既没有个性,也没有人类共性,而是意识的绝对物化、外化,意识完全丧失主体性自觉,一旦使用它、接受它,自我和他人都成为辩证思维工具的奴隶,成为辩证法的牺牲品。辩证法只有逻辑的意义,但决不是达于真理的唯一的科学思维方法。因为它不属于真正的人意识“自然”,而是属于意识的“人为”,是纯粹的认识的游戏规则,而不是发现真理的科学工具。
  结论
  1、现象学方法等价于道学“象思维”方法,名异而实同,都是关于意识本质的科学研究方法。
  2、现象学法学适用的基本条件是:1)政治条件——主权相对化,国际统一政府之建立,世界大和平;2)经济条件——世界经济一体化;3)文化条件——多元、平等、对话、宽容;4)法制条件——普世宪法的发现和推行,人权的普遍保障。
  3、现象学法学的适用范围是:法哲学和基础理论法学两大领域。
  4、把握一些重要的推论:1)类推定案;2)主观定性;3)机会均等;4)程序中立。
  【释析】1)现象学反对成见,但肯定绝对先验的本质。反对教条,但也产生公理。它不是诠释,不是解析,不是主观臆想,不是客观实证。2)科学是代表绝对的、无时间的价值的名称。每一个这样的价值一旦被发掘出来,就属于后继的人性的财富,并且显然决定文化观念、智慧、世界观以及世界观哲学的实质内容。【12】3)例如,类推定案;主观定性;机会均等;程序中立,等等认识都是科学法学的合理推论。
  最后,作者还需要说明,对各种历史法学方法的反对不意味着它们都是无用的。恰恰相反,只是使我们能更好的研究、运用各种法学方法,使它们各自发挥其能发挥的作用,在各自的条件和范围内适用它们。这就好比相对论、量子力学出现不意味着经典物理学完全失去效用一样。科学法学只是希望开启一个法学新时代,但它必定是建立在历史法学的地基之上的。科学永远是真理,真理永远是发展、更新、成长的,这样的真理才是真正不朽的。
  
【注释】  【1】【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吕祥译,《现象学与哲学的危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12月第一版,P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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