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现象学是科学法学的重要工具。
【释析】1)智慧在伟大的哲学个性中是活生生的,是内在最富足的,但对这个性本身来说仍然是模糊的,并且没有被概念化。以思想来把握这种智慧就是展开逻辑推演的可能性;在更高的水平上它允许应用在严格科学中发展起来的逻辑方法论。严格科学事实上是作为整体精神的有效要求而遭遇个体的;显然,严格科学的主题内容在这个水平上属于具有全面价值的文化或世界观的亚结构。【13】…深奥是混沌一体的标志;真正的科学希望把这混沌一体改变为一个宇宙,转变为一个简单的、完全清楚的、透明的秩序。真正的科学的实在学说一直在扩展,就此而言,它不知道任何深奥性。完成了的科学的任何一部分都是由许多“思想步骤”合成的整体,而每一个步骤都是被直接理解的,因而根本不是深奥的。深奥事关智慧;概念的独特性与明确性则事关严格的理论。将对深奥性的猜测改造为无歧义的理性形式是重新建构严格科学的本质过程。【14】…哲学本质上是关于万物之本的真实起点或起源的科学。……需要的不是坚持要人们用自己的眼睛去看,而是让他不要按偏见的压力来说明他已看见的东西。……哲学必须追溯到终极的起源,在这个程度上说,哲学恰恰属于它自己的本质,这种本质是它的科学工作在直接的直观领域中所推动起来的。【15】…科学的成就不会过时,它们是不朽的。……不管是同一个人还是一定数量的人重复了多少次这些成就,它们仍然保持是精确同一的,在含义与价值上都保持是同一的。【16】2)抛弃一切遮蔽,可以直观或回归人的本质存在。这种探索、认识是个体的,也是人类的。在最低处发现真理,在最简单处发现真理,真理本来就是简单的。真理是人类智慧的共性,是普遍的,人性的。这是一种人道精神的体现。3)什么是科学法学?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学就是关于法的本质的普遍性知识体系。它具有的基本的特征是——法的本质是研究对象;法制具有普遍性;法学是动态、开放的知识体系;理论法学要严格适用“本质直观”的“象思维”科学哲学方法。4)智慧与智力;道与德;它们都是综合与分析、深奥与简单的对应关系,所谓“道深德简,道浅德繁”是基本的法的公理。所以,大道理是简单的,自明的,但实践是很难的;小道理复杂,但实践是容易的。这是人生的真理,也是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小道理发展到尽头归于大道理,大道理是绝对的、不朽的。除了新的大道理,它本身是不能发展改变的,而是一种最高真理。大小道理最终是相通的。法是社会关系的本质规律的表达方式,只有大道理是普遍的,是自明的,简单的,是智慧的知识。科学法学是概念化科学知识“体系”,不是深奥的世界观学说。
7、现象学法学思维反对客观实证论的法制主义思想。
【释析】1)我们切不可为了时代而牺牲永恒。【17】…遵循自然科学的模式几乎不可避免地意味着使意识具体化——这从一开始就将我们导向谬误,并由此而引起问题的、及虚假的研究方向的倾向。【18】2)实证主义法学把人异化为生物性存在,忽视意识的人性、个体性基础,只有人的现在,过去,没有人的未来的实用主义、经验主义,是有用既是真理的哲学结论,是偶然、任性的自由,不是法的理性自由,其本质是非法的,不人道的。这种法学使个体价值高于集体价值,不能科学衡平“我与世界”的关系,导致法制万能化、工具化、非人化。例如,苏格拉底不该等死(非法的程序不会导致真正的法律正义,非法的惩罚是不能接受的,恶法非法,法治的真精神在于此)等思想中不朽的法治理念是与法制主义思想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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