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现象学方法与法律思维的一些重要的关系,以达到初步认识科学法学一些重要的基础知识的目的。
1、现象学方法是科学法学的重要思维方法。
【释析】1)任何真正的知识理论都必须以现象学为基础。【1】…现象学研究是本质研究,从而在可靠的意义上是先天的,所以它全面地考察先天论的一切有理由的动机。…把自然主义认作是一种基本错误的哲学,并不意味着要放弃严格科学的哲学——“彻底有根据的哲学”——的观念。…现象学方法是通向关于理性的科学理论的真实道路…【2】科学的真实性要求成为无条件的真实性,它包含着无限,这无限则赋予事实上得到保证的单个的真实以一种仅仅相对的品格,使它成为通向无限的视界的道路。【3】2)以上是现象学之父胡塞尔对现象学方法的最基本评价。这是一种狂妄?神秘?还是科学?如果我们结合中国道学思维(如道家直觉、玄思方法)可以重新认识现象学或者认识现象学更加容易一些,而同时也可以促进中国传统道学的现代发展。中西方哲人思想能汇集于此,再次显示了科学理性的独立、普遍性存在,它不决定于客观世界,不是主观唯心主义,而是真正的客观存在,意识的自在性。现象学方法就是认识本质、直达真理的科学认识论。3)法学本质上是关于人学、人道之学问,是人的精神学。虽然,法律处理社会主体之间的行为、物质关系,但人的行为决定于意识,法律主体行为的本质是自由,而自由的本质是法,法的保障是普遍的法制,法制的核心是具体的法律技术,而法律技艺却是法律思维的结果。那么怎样才能保证法律得到普遍的信赖和有效的执行?(法治的重要前提)我们可以采取各种方法,但只有人们掌握了普遍的科学的法律思维,才可以发现真正有效的、积极的实现法治的途径。我们知道,历史法律思维无外乎演绎性思维(包括世界观理论、自然主义理论、历史主义理论)和归纳性思维(实证法理论、社会法学理论)两种基本形式。它们本质上却是主观主义、神秘主义或者不可知论,都是“无意识”主导的非理性知识,而不是意识的自明性认识,本质上是唯心主义或唯物主义,是不真实的、不科学的思维方法。同样关于法的认识也不是法的本质的、真理性的知识。在这些认识中,世界与人是分离的,意识不是意向性的,人的自由也是偶然、任性的非理性自由。但是,法的自由是理性的自由,是真正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或者外部世界力量而转移的自由,也是社会本质规律的本在,这种自由才是满足普遍人性需要的真正的自由,就是道学认识的“有道”的自由。产生这些认识需要新的法律思维方式,它就是现象学法律思维方法;它可以表达法理性,成为人的普遍的法律思维的科学工具。
2、法律思维需要法律人有对“法治”等基本法律概念的绝对本质性直观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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