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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四)

  【阐释】《道德经》之“大道”是人对时间之超越,其“大德”是存在空间的三维存在“象”。“求道”活动不过是一种存在者的整体视域的科学哲学思想实践。所谓有心(精神、理念、信仰)者“得道”,无心者“无德”,“道、德、心”是本然一体而不可分的“此在”。需要注意的是,此“道德”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伦理、礼仪之道德。
  启示九、《道德经》是超越性之大逻辑。
  【阐释】一切形式逻辑(广义)只是阐释存在而远远不是切中真理本身而言说。《道德经》表象上是不合形式逻辑(广义)的,似乎是一种简单的绝对的相对主义,实则表达了直视存在者存在的事实本质的超越逻辑之真理。后来者对其的一切外化之阐释都不足以达到其本身,唯有以其本来之“道”而“行道”,才可“悟道、得道”而认识存在者-存在的真理之“道德”本在(原在)。
  启示十、《道德经》是伟大的民权学说。
  【阐释】《道德经》蕴含的“民生、民有、民主、民治”之四民主义思想是人类社会民主制度不朽的基石。【18】称其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最早的民权学说当不为过。
  启示十一、《道德经》是最伟大的人类普遍平等学说。
  【阐释】《道德经》里包含的天人合一,万物齐一之思想是超越主体性和客体性的存在同一观,可以自然导引出或看到“大道”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这同样是、并且永远是法治社会最深刻的基础理念。【19】
  启示十二、《道德经》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早的、最高的关于实现个体绝对身心自由之学说。【20】
  【阐释】在2500年前,老子认为的“有道”之人就是独立、自主、自由的“真人”,这种“真人”很似于后来德国哲学家尼采之笔下的“超人”(超越一切历史价值的价值再创者),但早于尼采“超人”思想两千余年。而“有德”之人是自律无我之“得道”“真人”之欲学习者、欲成就者。有“道德”的人是忘我者抑或忘人者,总是绝对不害己、不害人的,是自律者、负责者,是真正的强力者,自我支持者,自我完成者,甚至是不需要上帝者。另外,天人合一的同权“真人”说实在是人权理念的最好支持,即人人可以做“真人”是有“道”者的必然之“德”,也就是我们今天理解的法内的自由者而不是任意或完全自然的自由人,可以虚无化上帝,可以虚无化权贵,可以虚无化律令,但不可虚无化“人道”大法。法治社会之公民应当是“真人”,法治社会也企图实现人人自由平等而成为“真人”。难道不是这样么?
  启示十三、《道德经》是最深刻的人类博爱学说。
  【阐释】“道”似无情实则至爱人。“德”是“仁德”,“道”是“人道”。它对人类的最深厚之人性大爱体现在其谦虚玄妙的言说中。 【21】
  启示十四、《道德经》是最早的权力制约科学理论学说。
  【阐释】老子无君无臣,但决非无国无民,不是无政府,而是要求限制治国者和约束权力者反“自然”的“不道”的欲望贪求。其“道说”之“道德”不仅要求制约公共权力中之最高权力,还要求制约一切世俗公共之权力。严格限制公权力是其对权力之害的深切感知的真理发现和强烈抗议,它的最高要求是权力者必须“无为、无知、无执”,严格以“道”而为,这正是权力法治思想的本质所需。另外,《道德经》对于权力分立、分工负责以及权力监督的思想无不深蕴其中。所以说,《道德经》实在蕴含着关于权力的科学的、超越至极的不朽真理之“道说”。【22】
  启示十五、《道德经》是国际法之母。
  【阐释】《道德经》只有天下之“大道”,无局限一己之私的“小道”,诸如“大国者下流,小国不入事人”,反对霸权,张扬一切主权者独立自主(小国寡民)等思想,无不展示着对天下社会公共权力的制约法则,绝不是张扬无政府主义,而实在是对人类社会天下(人类社会)大同(主权国家平等的国际法思想)的大治图像构划、描述。【23】
  启示十六、《道德经》是伟大的关于人类和谐、世界和平的学说。
  【阐释】“甲兵无所陈”,“奇者执而杀(自杀而已)之”等言说,都体现着人类大爱“人道”,其反对杀人刑罚、废除战争的不杀人、不侵略是“道”,死刑“不道”,战争“不道”的人性和谐、世界和平的“人道”社会思想将永远是照耀人类智性的光辉。在老子看来,权力者的使用的死刑制度、推行的侵略战争思想、行为,无异于个人之杀人和强盗等低级野蛮的行为,同样是“不道”的暴行,用法律语言说就是不法的。它揭去了死刑和战争合理的谬误而走向“人道”社会的真正本质文明。【24】
  启示十七、《道德经》是张扬真正人类理性文明社会的学说。
  【阐释】《道德经》追求理性的“有道”之真正的社会内在和谐的大文明,反对一切人为的暴力、矫饰、虚伪的反理性的形式小文明、不文明、假文明。以此观之,今天的政治集权主义、军事霸权主义和经济垄断主义思想和行为简直都是野蛮人的行径,何言法治文明?何言永恒社会?
  启示十八、《道德经》是真正的“人道”学说。
  【阐释】《道德经》追求真正的“人道”文明社会(天下有道),是“有道”的“大德”社会,丝毫不是不要文明的自由放任的绝对自然主义思想。依此而论,今天的世界还同样是“无人道”的社会啊!
  启示十九、《道德经》是科学法学之母。
  【阐释】历史上所有的主观法学和客观法学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学,法学唯有抛弃主客观偏见,实现“人道”本质,达到相对的绝对化、普遍化、不朽化才堪称走上科学之路,即建立“合道、有德”的人类大法,反对、抛弃一切人为多变的、束缚人性的不法律令。科学法学可以于此建立,所以,《道德经》堪称是科学法学之母。
  最后,我们可以发现,《道德经》中不少地方虽然说法有差异,但表达的是类似的意思,这不是简单的重复,是对“道”的理解的反复强化,也是存在的多面性或“道”的二象性,即“无、有”一体性,也是“道”的难以“言说”性的表现;作者还要强调的是,我们可以对《道德经》学习、认识、实践,不可局限于外化的抽象解释,必须还原直观,达到内化的“像”思维状态,实现与“道”同在而“悟道、行道、用道”而不断“得道”,用《道德经》的话说,就是要做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吧。【25】
  下篇 法的现象学
  如果说,《道德经》讲的是不变的、本质的“大道”理论,那么,《周易》可以说讲的是人事的变化(德性表现),在变化中有“道”的支配,所以,本篇以《周易》的哲学探析现代法治理论的内容可以称为“有论”,“小象”,“存在--存在者”的艺术,也就是关于法“道”之“用”或者是人类“德性”体现于社会的学说。
  第四编 《周易》包含的法治思想
  本编内容首先介绍了《周易》的一般哲学理论,然后探析了《周易》蕴含的现代法治思想。作者认为,《周易》哲学可以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理论依据,它包含着现代法治的所有基本原则。这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理论支持,甚至可以说是是最基础的理论依据之一。西方法制以自然法为基本渊源,中国的法制当以《道德经》和》周易》为重要的理论渊源,而且这种渊源还将是人类世界法治理论的最重要支持,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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