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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四)

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四)


张树军


【全文】
  第三编 《道德经》对法律人的启示
  众所周知,《道德经》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两个领域有较多的应用,即政治领域和中医学领域。然政治之运用多不得其旨,唯有中医学有比较成功的应用,但现在也几乎失传。两千多年以来,《道德经》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其于哲学、政治、法律等思想领域都未引起足够重视或许也没有正确的把握和科学的评价而多误解。倒是现代西方哲学界对《道德经》之思想有所研究和看重,如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对其翻译和研究可谓得其要旨一二。【17】但是,在今天的经济全球化时代,《道德经》之“无为之道”似乎不合时宜,中国古老的“道德”学说似乎只是独善其身的私人修身养智之方法或失落者的精神解脱安慰剂,甚至是阴谋诡计、神仙哲学或长生法术。至今为止,《道德经》在历史上从未真正登入中国的主流学术殿堂,时间久矣、谬误大矣。对于法学界,因为法学似乎是积极处世经用的理论工具,似乎更加与《道德经》的“无为”之术相抵触,不仅西方人未加注意,即便国人也鲜有或未有真正用之于法学理论研究,更没有推广之系统应用的法制技术。作者欲通过对《道德经》的法哲学思考研究,以期扬中华文明于法学之中,也企图为建立起科学法学奠定一种理论依据。
  西方法律思想从古希腊继承和借鉴了许多伟大不朽的真理,我们却将同样是伟大真理的古代文明自我抛弃,可谓中国法律文化的悲剧,也是世界法律文化的共同缺失。作为中国人,我们有义务发掘古代文明之优秀文化,法律人也应是义不容辞的。然而,中国法律人对于古代传统之“道”法思想没有很好继承。尤其当今时代,我们的法律学人动辄引经据典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数典忘祖,致使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几乎消失,对近现代国家社会和世界再也没有大的贡献,今天国人诸法律学人更是亦步亦趋者多。国际社会更是以西方法学为主宰,以西方法律为标准,评价一切国家的法律并视后者为落后与不文明,自以为代表着所谓人类制度之文明的先进方向。实际上,当今世界也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法学思想基础理论,从此意义而言,法学还不成为真正的科学,我们又何须高估西律低视中法?最多是各有优劣而已,无绝对可比性、优劣性。所以,有法律学人认为世界法学还处于不成熟的前科学阶段或时期,此种说法也许很狂妄。但实在是实话实说,面对现实,当有些许道理吧。
  《道德经》是发展的、动态的、鲜活的、具体的存在之真理本态,“求道”是对自然本质(与存在者不可分的自然)本身不朽的探知、开发和应用。“道”与人类社会同在,与天地同在。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我们需要对“道”加以解蔽。“道”本身与人不可分,只有人(存在-存在者)之“道”而无“自然”之“道”,更无主观之“道”。法学探究也是与“道德”不可分割的学问、知识、实践过程。关于存在本质的法正是人之“道”的最佳的表达方式之一,因为法超越存在-存在者的主观和客观二分之视域,最符合“道”的本质。真正的法言说“道”,表达“人道”自由和权利,其必然性在于其有“德”、合“道”。人类社会文明离不开“有道”之法,恰如人类不可无“道”,有“道德”社会必然需要人之自由的法治。这就是我们理解的最基本法治科学的理念。当然,不是说《道德经》可以涵盖法哲学的全部内容,只是说它是最基本的、科学的求达法治之“道”的根本方法。法制的具体学问知识技艺无止境,但此种探究法之“德”的道路始于此,止于彼,总不离人心“大道”。
  对于《道德经》,我们可以以现代法律人的视域对待,加以研究运用,也许可以开启一个新的法治理论的科学途径,至少可以让我们在同一参照之下研究发展运用法治理论,为建设人类法治社会而实践。《道德经》蕴含着系统法治观,关于法治本质的概念也可以建立于此,它是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科学理论基础。在此,作者不自量力而言说对《道德经》管窥之启示,只是抛砖引玉,以期为所有法律人共同促进法治科学之学术以及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启示一、《道德经》是人类的大智慧学。
  【阐释】只要我们进入《道德经》所言说的境遇内,你就可以感受到其无穷智慧的强大生命力的照耀。它几千年来经久不衰,实在堪称人类不朽的智慧书,同样也是习用法学的法律人的智慧宝库。
  启示二、《道德经》是科学方法学。
  【阐释】《道德经》“道说”的不仅仅是具体真理,还是人们发现、感受社会真理的认识方法和途径,具有深刻的本质性、不变性。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法律人对法学基础理论之研究,乃至法律实践都需要这种必要的方法。诚然,世界历史上一切发达的法制实践事实上也必自觉或不自觉的在体现着它的功用。可以说,法制之“道”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启示三、《道德经》是存在学。
  【阐释】《道德经》记述、“道说”的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真人”原发性哲学活动(沉思、实践)的结果,是对人类存在的本质言说,或者说是存在者-存在的言说。对于法律人而言,只有走入这个“道”(存在之本质)的世界,真正的“人道”(大德)世界才对其显示自身本质。唯其如此,关于“人道”的法治的现象(德)才与其存在本质(道)达于同一,而实现法治之心(灵魂、精神)。
  启示四、《道德经》蕴含着超越的价值观。
  【阐释】《道德经》的“道德”中立、认识中立、价值虚无化,使“有道”者处于无争的裁判位置而成为人类竞争活动之旁观者,则“有道”者成为世俗价值之超然者,也才能是社会国家公共权力真正的公正行使者、实践者。这种无价之价,无争之争是公共权力必须保持价值中立的坚实真切的法治理论依据。这里,国家也不过是公民社会存在的契约组织,本质上是为人服务的,而不是个体化、局部化的主体谋取私利益之工具,也不是永远合理的存在,更谈不上是阶级(利益集团)统治之必然工具。
  启示五、《道德经》是科学精神之母。
  【阐释】《道德经》的“无为”说强调反对人的主观“有为”,反对人的意识的虚妄、矫饰以及不合“自然”,这是真实的尊重客观规律和“自然”本身的本质要求,也正是最基本的科学精神的昭示。
  启示六、《道德经》是宗教精神之母。
  【阐释】《道德经》讲究接受感悟和与天同在,进入玄思忘我的境界。对天人合一的虔诚之信与行,正是最伟大的科学宗教精神的体现。但是,它又不拘泥于宗教戒律或肤浅的礼仪道德说教,没有反理性的灭人欲之极端思想,而是倡导追求个体自由(尤其是精神之绝对自由),讲究人人平等乃至万物平等。它不信神鬼,相信自己与天地同在,弘扬伟大的人性厚爱和“人道”力量。
  启示七、《道德经》道说了对存在-存在者的变化的极端态的转化之伟大“逆反”律。
  【阐释】《道德经》之“道说”的通过“逆反而动”之超越时间性而求“道”达“德”,是一种实现存在变化极端化的促进和转化而达到“道”之和谐不息的“逆反道德”律,如此可以不断创生新的力量和生命,使人类与天地同在而生生不息循环运动,使个人实现其最高的人生绝对价值。
  启示八、《道德经》是“道、德、心”一体“此在”的科学哲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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