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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界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案例1.工伤救济标准上的冲突
  事实:2004年2月,唐某等十几名农民工被叶某招聘,为A装饰公司安装铝合金门窗,包工头为罗某。唐某等人从叶某手中领取工资,没有任何书面合同。2004年4月7日,叶某让待料歇工的唐某等人来到B装饰公司安装铝合金门窗,包工头为徐某。第二天唐某在施工中不幸失足窗外造成瘫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唐某要求工伤待遇。
  救济:行政认为:建筑法禁止私人承包,徐某是非法用工主体,唐某的工作是B公司的组成部分,唐某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行政复议维持工伤认定。一审认为:以没有书面合同和包工头徐某不是合法用工主体,就推论唐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论推理,撤销工伤认定。终审法院认为:其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在推理上存在逻辑错误。与唐某和A公司之间同样没有书面合同,且属于A公司待料歇工人员相矛盾。维持了一审的撤销判决。
  时间:2004.4-2006.4
  程序:该案经过两次劳动仲裁,两次工伤认定,一次工伤复议,两次工伤审理,一次民事诉讼。
  案例2.工伤救济认证上的冲突
  事实:2004年5月8日,农民工蒋某经人介绍到C装饰有限公司承包的作业。据蒋某所称:2004年5月20日下午在撤墙裙中,一铁屑飞进右眼,当时只觉得有些不太舒服并未过多在意,到了夜晚出现红肿疼痛,第二天下午无法忍耐去了市人民医院检查,该医院放射科诊断蒋某眼眶内有异物。5月22日蒋某打电话告诉工友李某,说自己眼睛里飞进了渣渣要进医院了,李某寄了几百元钱给蒋某。5月24日蒋某住入市铁路中心医院,5月26日手术取出右眼金属铁屑,6月2日蒋某出院,医院出具了相关证明。蒋某要求工伤待遇,双方就事实劳动关系无异议。
  救济:行政认为:用人单位举证对蒋某不是在工地受伤举证不能,遂认定工伤。行政复议维持工伤认定。一审认为:行政认定工伤所采信的证据为孤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工伤认定。终审认为:劳动行政依照职权收集的有效证据不足以推翻用人单位不是工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蒋某所受之伤发生在施工场所,维持了一审的撤销判决。
  时间:2004.6-2005.10
  程序:该案经过一次劳动仲裁,两次工伤认定,一次工伤复议,两次工伤审理。假设一方不同意庭外调解,又得启动民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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