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界定应由“人民”说了算
赵雷
【全文】
2007年的春天渐渐离去,在这个春天里,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无疑将长久的留存于人们的记忆中。虽然最后的一纸补偿安置协议让这一事件最终以皆大欢喜的方式落下了帷幕,但是事件背后留给人们的思考和争论还远远没有结束。
在中国千千万万个拆迁维权故事和土地征收、征用纠纷上访事件中,对“公共利益”这四个字如何界定是法律留下的空白,也是矛盾产生的起点和焦点。
公共利益界定问题的产生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
——宪法第
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
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提出了“公共利益”是征收、征用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的目的和前提,并把对公共利益界定的问题留给了法律进行规定,但是,并没有法律来承担这个责任。《
土地管理法》没有界定对土地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究竟指什么。千呼万唤始出来的《
物权法》作为“保护权利人物权”的一部最重要的基本法,在其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对于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
物权法》同样采取了回避态度。于是,普遍存在的很多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中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公民财产权的问题并没有在
物权法中得到解决。“公共利益”成了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面对争论,民法学者站出来说:“界定公共利益是
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公共利益的界定为何如此的困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