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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应有的法学理论态度观——从法学理论的相互搏杀言起

  四、一个理性的结论
  法律的真理知识的获取在于学术的相互理解、宽容与兼容并包。这一结论不仅源于法是一种如此纷繁复杂的贴近社会而反映社会的现象,是将具有离心力的社会紧密凝聚起一团的粘合剂,而且也源于法律学本身就是一门相对的伪科学。尽管借助于实证法学派对法与政治、宗教、伦理与哲学关系的历史清算,法从备受以上学科压抑的境地中走了出来,并成功地自立门户而跻身于科学一簇,虽说这是“法律科学”的胜利与法律人之幸事,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如同其它社会科学的理论一样,它们并没有在实验室里被反复地演证,其只能被个体主观地抽象感知,且这些理论并不具有必然的社会检验性,一种法学理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型的。这样的理论品性就说明无论法律学人自认为其理论是如何历经了精雕细刻,但是由于其与实践的脱节及从规则出发分析社会的视角一般是一个维度的,所以没有一种法学理论是能够包打天下的,所以任何法律的命题都只能揭示只鳞片爪的因时而异的法学真理,都只是抽象思维的产物。社会是多种利益主体的集合,利益平衡与调整就时刻决定着法律价值及其规则的变迁。因此,正确的法学理论观就必须是反应这种利益动态变化的价值识别观。尽管社会最终会通过法律实践的形式使某种法学理论倡导的学说价值变为现实,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的一种选择也并不是否定了其它法学理论存在的价值,它也并没有(也不可能)界定法律的全部命题,真正的法学命题在于多异质性的法学理论之间的共生共存状态中的批判与被批判中,从而共同地展示法与社会应有的动态关系。
  
【注释】  ]尽管这种观点阐明了国家法与所谓“民间法”的关系,但是笔者在此并不主张什么国家法向民间法的妥协与低头。事实上,中国国家法的法展与贯彻确实应该考虑到风俗习惯等规范对其可能带来的消极或积极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代表先进观念的国家法向落后与保守的民间法无原则的退让。事实上,过于强调民间法而贬低国家法的作用并非出于一种理性的学术情怀,而是出于学者非理性的对本土资源的偏爱。尽管如此,但是这种理论揭示了本土性的视角分析是中国法治文明进口中所必须关注的问题。上述引用见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0-71页。
【参考文献】[1]J.Bentham, A fragment on Government (1776) Lloyd’s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Stevens & Sons 1985, Fifth Edition, p 272.

[2]Ehrlich,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6), Foreword and p.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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