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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应有的法学理论态度观——从法学理论的相互搏杀言起

  另外,就概念法学与实用主义法学及其亚说学(如社会学法学与现实主义法学)的关系辩证来看,若没有概念法学已为人类的文明创造了成文且系统的法律体系,实用主义法学能从理论与现实的废墟中闪亮登场吗?且这种实用主义法学过分地钟情于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借助于大肆渲染法律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实现的,那我们从反面想过没有,当国家的主权形成了向法官集中的事实时,就必将导致法官可能的腐败及“立法”的专横。若如此,这就等同于抽空了现代国家法治的基础,而使人类复古至远古时期的专制与暴政时代。同时,我们也可以说当实证法学派(包括古典实证法学派、规范法学派及新分析法学派)从实定法的角度来攻击,试图从纯规范等角度来切割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时,它们也同时深陷于了一个矛盾的怪圈中而不能自拔,即当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正当性时,这样的法律是否依然有效?若无效,其理论根据又何在?实际上,从具有终极价值追求倾向的人类开始借用规则来构建和谐社会时起,尽管最初法律只是作为道德的附属被讨论与解读的,但是现实与人类的价值渴求决定了法律与道德之间永远是一种难分难解的关系,正所谓“法律是显性的道德,道德是隐性的法律”;在实用主义法学等派别借用抽象的法律观或法典非万能论来驳斥与排挤概念法学时,那么他们又何尝不是在走向另一个令人们更感可怕的极端呢?理论的争斗实际上向我们昭示出这样一个法学的主题:法律是如此重要的社会现象,因而人们不能离开社会的其他方面而孤立地分析法律。如果孤立地研究法律,就不可能理解法律的特征,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复杂性;也不可能理解法律是生活的一部分,而不只是专业性业务的一门技术的这种实在性。这说明,要认识法律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单从一个角度看或者只从一个学科、运用一种方法来研究,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事实是法学的研究方法应是多侧面多视角多维度的。
  客观来说,任何理论都只含有相对真理的成份,社会科学中的每一种理论自其思想者的脑海迸出的那一刹时起就已被烙上了“该观点具有瑕疵或先天发育不全,并有必要随着社会的演变进一步修补”的印记。这是因为社会科学的理论大都是由学者们颠倒黑白地坐于书斋中苦思冥想的产儿,为一种纯思想的具有一定虚构性的产物,它并非如同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的理论是在实验室中经过千次或万次被证明真伪一样。法律是对社会现象的一种规则意识的解构,尽管职业的法律学人将这种对社会现象的解释自诩为一种客观的认识,如马克思也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7]然而,现实的认知是,这只是人类一种自我抬举的自欺欺人的臆想。事实上,再高深的职业法律学者也不可能像自然科学家一样来认识、理解与建构法律,法律在客观上只是政治利益团体构建社会秩序的工具,无论你承认与否,这都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如果我们说其具有自然科学一样的品性,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当具有普适性价值的法律在世界各国生根发芽结果时,其结出的果实应该是一样的,而不会产生南桔北枳的现象,但是事实告诉我们每个国家的法律价值取向及缔造的秩序是不同的,即使这枚果实是从同一棵法学理论之树结出的。这就说明,当我们在理解法律的图景时,我们的视角不应是自然科学性的,应有的视角是一种多元性的,即不要轻易地以一种法学理论来否定或打压另一种法学理论,不要企图将某一法学理论的新品种硬塞给你的听众与读者,要知道社会科学的品性是互补性与互证型的。大家试想下,在实证法学派大肆排挤自然法学派时,若没有自然法学派促成了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形成,能有实证法学派在其后“翻脸不认人”地进行评头论足的机会吗?事实说明,这两种学派之间具有一定的“母子”血缘关系。即使人类的文明发展到了今天,法学的流派也是琳琅满目,但是法学的论坛上真正出现过某种理论“一统江湖”的局面吗?现实的答案是没有!尽管实证法学派通过冗长的论战最终逃脱了政治学、哲学、伦理学与宗教的“魔爪”,而自立了学术门户,但是在拟对战争罪犯进行惩罚而出现的法律失语症恰好说明,法学理论的发展并非是踏着前一理论的“尸体”迈进的。理性的法律观是法律作为对社会进行解构的一门学科,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与多维性,所以与之相配的法律理论也应是多维的与互补的。思想的价值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褪色。事实上,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思想的光芒总是随着人类文字的记忆、理解及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一层层沉积式地被保留下来,并随时准备放射出其强劲的光束。如当我们在谈到立法与执法的关系时,我们的思维中总是闪现出“徒法不足以自行”之类的古训;谈到法律时,我们会不时地陶醉于“法律是没有欲望的理智”的思想回味之中。因此,法学理论的学术观并不是一种理论攻击、扼杀、掩埋、与诋毁另一种理论的搏杀观,而是一种相互的以学术批判、检讨与反思为基础的补正观。然而,“文人相攻”的对自我理论的“偏爱与溺爱”心态又决定了不同理论搏杀的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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