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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后的从属立法工作将更加艰巨

《物权法》实施后的从属立法工作将更加艰巨


Comments on China’s new Property Rights Law: Much More Legislations Will Be Needed to Enforce this Law


魏衍亮


【摘要】我国《物权法》生效以后,我国还需要其他大量的物权立法活动实施这部法律设立的一些规则,实现它追求的一些立法目标。
【关键词】物权法;立法
【全文】
  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将正式实施。本人曾经讲授《民法》课程五遍,对我国物权法律体系有浓厚的感情,也有很多复杂的认知、预期。无论如何,我们认为《物权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重大的立法事件之一。它是我国老一代法学权威们集体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以这部法律为起点,我国将构建一个更加复杂、精细的物权法律体系。
  结合《物权法》法条和我国社会发展实践,我们认为我国《物权法》实施后的从属立法工作将延续很多年,更多的部门和专家将参与这个工作。而且,由于触及更加深层的利益关系,这个立法工作将更加艰巨。
  今萃取几个例子,予以说明:
  一、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该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国有很多财产关系应否通过物权法予以保护,这需要我国通过后续立法来规定。例如,采矿权、沿海滩涂使用权、荒山荒地使用权等要否作为不动产物权进行统一登记?要否延长该类物权的期限,或者建立无限期自动背书延长制度?不动产物权证书的设立、发放、管理应否遵循特定的程序?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何种法律程序制约相邻关系人的物权行为?这些问题都非常重要。
  例如,采矿权如果不能纳入《物权法》的不动产法律体系,其变更、流转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仅仅向私人提供有限期的采矿权,这也会导致资源滥用、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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