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窥牖,见天道”,→{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不窥牖,见天道”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者要能够反省、入静而感悟“大道”真理,努力将其纳入法制体系,作为指导性、原则性立法思想。立法者不看天外而知“天道”就是说,“天道”与“人心”同一,人性之极与“天道”合一,因此何须“窥牖”?“天道”在己心中而已。立法者非修道“君子”怎可为之?“君子”人人可做,但实则不多,所以,立法需要法学精英,立法需要专业化。立法者要排除一切外在干扰(不窥牖),包括排除政治、宗教、民族、社会多变的情况而立法,才能见“天道”,立不变之制。其二是司法活动也是要求排除一切外在干扰(不窥牖),保持独立,无偏见,做出最公正的裁判,实现法律与诉讼的最佳结合,达到符合法治之“道”的状态(见天道)。司法者也是重要的法学精英,与立法互动,达到可以立法的程度是司法者的最高境界。此时的司法者可以进入立法机关立法。其三是执法机关最难做到“不窥牖”,因为面对的是具体多变的现实,而要排除上级、同级、民众等诸多因素的干扰,严格执法,尊重法律,考量民情等等,实在很难。这需要法治社会体制存在,权力(利)必须在法制之内运行,政府职能要简化,民众要有一定的自律。需要执法者具备较高的法律修养,做到法律与实情的有机统一,结合,从而达到执法的根本目的,积极服务于社会和民众。若执法者完全能达到执法公正,则可以进入司法机关做司法工作了。其四是保持监督权力的独立,保持监督者的自我独立。监督权力必须是独立的国家(社会)权力,在权力机关和社会之间保持张力,无所倾向,不向外看(不窥牖),才能中正无偏,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达到法治之“道”(天之道)。监督者能如是,则可以做立法者,可以做司法者,可以做执法者,当是最高水平的法学精英了,堪称才德兼备的大“君子”了。
(三)“其出弥远,其知弥少”,→{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不出远而知多”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活动不要过于理想化,也不可完全经验化、滞后化,立法务必从当下实际出发。其二是司法活动不可脱离法律,不可脱离实情,否则就是滥用司法权力。也就是说,司法活动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得违背法治精神,不得侵犯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权利。其三是一切执法权力都不可超越法律规定,其自由裁量权力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而不可随意立规建制,就是说它无绝对、独立的立法(广义)职能,从而真正做到法外无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是执法活动的最高准则。其四是监督权力只在权力与权利或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启动,不可远离职权范围,不可不尽职责,不可无事生非,不可干涉其他权力的运作,不可不尊重民意。其积极作为在于预防而非惩罚,要保持权力(利)的自治、自律,以权力(利)者自我调整为上。监督者要始终处于中立地位,独立行使监督权力,只有自我要保持自制平衡,才能正“人”(此处,人是广义的概念)。
第十九章 不道早已
【原文】含德之厚,比於赤子。毒虫不螫,猛兽不据,攫鸷不博。骨弱筋柔而握固。未知牝牡之合而全作,精之至也;终日号而嗌不嗄,和之至也。知和曰常,知常曰明,益生曰祥,心使气曰强,物壮则老,是谓不道,不道早已。
【科学法理】“含德之厚,比於赤子”,→{法治定理11}法治之“道”的实践需要赤子般真诚之心为根基,这是法治之一种“大德”的表现。
【证明】1、赤子之“德”是得“道”的基本表现;2、法治要社会主体守诚信之“道”;3、所以,法治要求社会的主体必须首先培养真而无欺的赤子之大“德”。
【法律实践的技艺】“知和曰常,知常曰明,益生曰祥,心使气曰强,物壮则老”,→{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常、明、祥、强”之“不老”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机关要保持法治的“和合”,也就是法治的恒久之“道”,保持住恒久法治之“道”就是达到法的大光明之境界。热爱生命的法之心与民意相通,则国家社会繁荣发达,但是过度发达的律法就不会长久保持其生命力了;这就要求立法者要保持住自身的不息的法治精神和娴熟的立法技艺,必须“知和、知常、益生、爱民”,不要搞惟律而治。其二是司法机关要保持持久的权威,必须立足于司法稳定,达到裁判公正、尊重人权、不违背民意;要求司法者要终身热爱司法事业,其职业地位有完全的法律保障。其三是执法机关要保持执法为民,服务至上,这才是执法的本意,不可主客颠倒,而是主仆要平等;要求执法者要爱民执法,保持执法“道德”不变,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其四是监督机关要以明法达理为原则,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制约监督权力滥用,还要纠正权利的绝对化;要求监督者要长存警戒之心,不可懈怠股息,不可无所事事,要重视调研,善于见微知著,做合格的监督者。
第二十章 善贷且成
【原文】上士闻道,劝而行之;中士闻道,若存若亡;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故建言有之:明道若昧,进道若退,夷道若类,上德若谷,大白若辱,广德若不足,建德若偷,质直若渝。夫惟道,善贷且成。
【科学法理】“夫惟道,善贷且成”,→{法治定理12}法治的作用(德性之一)既可以使人类和平相处(善于施与),又可以使人与自然和谐(善于成全)。
【证明】1、法治有道,其“道”是实践活动,不是抽象道理,只有在和谐的社会运动中体现;2、法治之“道”既关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关心人与自然的关系;3、所以,法治之“道”的大德是人与人能友善相处以及人与自然应和谐相处的基本依据。
【法律实践技艺】
(一)“上士闻道,劝而行之;中士闻道,若存若亡;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律法不是让人看的,不既是空洞的许诺,也不是主观的游戏规则,而是要切实可以方便操作、为人服务的科学技艺,即立法之“德”在于所立之律法的可操作性,实施简便;“若存若亡”是对司法者的基本要求,就是说司法者要善于进行自由裁量,能够智慧地做出司法裁决;“大笑之”是对执法者(狭义,下同)的要求,就是要求执法者严格依法办事,唯法是从;“劝而行之”,是对监督者的基本要求,要求监督工作预防为先,惩治在后。
(二)“明道若昧,进道若退,夷道若类,上德若谷,大白若辱,广德若不足,建德若偷,质直若渝”,→{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法治有“三德”,即广德、上德、建德,容纳一切人(广义),遵循此“三德”,就是要求立法的普遍公平性,司法持“明道”,执法走“进道”,监督守“夷道”。
(三)“大方无隅,大器晚成,大音声希,大象无形”,→{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立法要大而无偏,不拘泥于私,所谓“大方无隅”;司法活动“大象无形”,公正不显于表面;执法(狭义)活动“大音希声”,行重于言;监督活动“大器晚成”,不急于处罚。
第二十一章 损益之术
【原文】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人之所恶,唯孤、寡、不谷,而王公以为称。故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强梁者不得其死,吾将以为教父。
【科学法理】“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法治定理13}四维法治系统的普遍性,也就是法治的本质是“太一”之“道”,这是一假(本质之象),即主体的权利(人权),其“三真”(存在之表象,法之德)是社会(国家)的权力,即动态结合的法制、“公德”、民意。
【证明】1、法治之“道”一也;2、法治的本质是主体权利的客观性,是不朽的,法治的表象是法律制度、社会“公德”和公民意志(民心);3、所以,法治是整体系统的存在,法治之四维统一而不可分割。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人之所恶,唯孤、寡、不谷,而王公以为称”,→{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称”法治之“德”,其一是要求保持立法的客观性,顺民心,称物平施,不以人之所恶为律。其二是不孤立司法,司法者要认真听取双方和大众的意见,重视司法证据,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其三是保持执法的公平性,民以食为天,执法者绝不要搜刮民财。其四是保持监督的民主性,监督者不要自以为是,要尊重民意。
(二)“故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损益”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要做到合适的“损益”才能为社会的普遍公平奠定基础。其二是要求司法者要善于判断案情的轻重,判断道义在何方,判断如何衡平地使用法律,实现现实的社会公平正义。其三是要求执法者善于判断各种具体情况,该损勿益,该益勿损,绝不要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却滥作为,以不扰民为本,更不得害民。其四是要求监督者善于防范,防微杜渐,而无姑息,也不可妄加干涉任何正当合法行为,影响其他权力的正常运作,实现监督活动的科学化和艺术化的统一。
(三)“强梁者不得其死,吾将以为教父”,→{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不做强梁者”法治之“德”,其一是国家(社会)立法权力机关不立强权律法。其二是司法者要做到不做无证据的强判,善于存疑不定,能够科学地实现无罪推定。其三是执法活动不可强迫被管理者,要听取其意见,准其陈诉,相对方可以要求及时获得救济。其四是监督活动要让被监督者明白监督程序,公开监督结果,一视同仁,监督者要敢于面对邪恶势力,对逆流而为者坚决惩罚,及时结束一切不法行为,不要造成无法挽回的结局。
第二十二章 大成若缺
【原文】大成若缺,其用不敝;大盈若冲,其用不穷。大直若屈,大巧若拙,大辩若讷。躁胜寒,静胜热,清为天下正。
【科学法理】“躁胜寒,静胜热,清为天下正”,→{法治定理14}立法之“正道”在于立法者制定的律法清简、协调。
【证明】1、法律是科学之“道”;2、“道”本质上是简单的、和谐的;3、所以, “有德”律法就应简约而不可繁琐、重复、矛盾。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大成若缺,其用不敝”,→{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活动的“大成”法治之“德”,其一是要求立法者懂得实施的法律应使权力(权利)保有自由空间,做到宽而不失,才可发挥律法的持久作用。其二是要求司法制度必须完善,律法规则具体明确,而且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做到有一种普适之“大象”。另外,司法者要有权威性,必须律法知识丰富,富有智慧。其三是要求执法者要精神富有,经济良好,独立自主,游刃有余地执行法律,不要机械执法,不要曲解法意,这样才能达到有效公平地服务于被管理者的境界。其四是要求监督权力具有内在的超越性,以区别于其他公共权力。虽然大家地位平等,但监督者具有其特殊性,职责是要在权力(其他三维权力)与权利(广义)之间达到一种和谐、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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