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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三)

  第十二章 两不相伤
  【原文】治大国若烹小鲜。以道蒞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非其神不伤人,圣人亦不伤人。夫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
  【科学法理】 “治大国若烹小鲜”,→{法治定理4}法治社会的法制简单统一,普遍法治公理通行天下。
  【证明】1、得“道”者无不治,法制具有简单性;2、大国(大同世界)可得“道”,这是法理(德性)的普适性;3、故治大国容易,法理(大德)通行天下。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以道蒞天下,其鬼不神,夫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运作“德交”法治之“德”,其一是要求权力机关之间首先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同时还要与国家、社会、公民保持最大的亲和,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其二是要求掌权者在处理各种人际社会关系时,要诚实守信,仁义待人,不断提高自身法治修养。其三,权力运作的关键技艺是国家(社会)之宪法要明确各权力机关的边界关系,做到权力交接、配合的程序衔接有序,禁止任何消极不作为行为。
  (二)“圣人亦不伤人”,→{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不伤人”法治之“德”,其一是要求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应当互不干涉、互不侵害、互不越权,实行分权法定,职责分明的国家体制。其二是要求掌权者(含领导和非领导)应友爱互助,和睦相处,不要为权力之争而祸国殃民。其三,权力运作的关键技艺是国家(社会)之宪法要明确规定各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及活动原则,具体实施之法律要列明权限,实现职权法定而无含混,坚决禁止越权作为。
  第十三章 复守其母
  【原文】天下有始以为天下母。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既知其子,复守其母,没身不殆。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开其兑,济其事,终身不救。见小曰明,守柔曰强。用其光,复归其明,无遗身殃,是谓袭常。
  【科学法理】“天下有始以为天下母,复守其母,没身不殆”,→{法治定理5}法治社会的最高境界(最大之德)就是要求人类真正复归于自然而发展和存亡。
  【证明】1、天下万物(包含人类)都有开始,它就是万物之母;2、同理,法治社会也同样始于人类“道德”社会,然后有了法律的强制,然后有了民主制度,说到底,其本在于人,人之本性在于自然之“道”。3、所以,法治社会的最高境界(大德)是人类返归自然。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见小曰明,守柔曰强”,→{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见小、守柔”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机关要深究法制的技术,做到法律细微精深,而且要最大限度的得到民众的支持,以“德”为上,使民众自愿自觉守法,不以强力推行为上。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不断提高自身法治学问修养,以自己与人同等的角度进行立法工作,追求立法之“道”,重视一切立法环节,以仁爱之心从事立法。其二是司法机关要关注司法技术的发展,司法过程中要注意回避与诉讼者之争执,保持司法中立的最大宽容空间。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训练自己综合法治素质,达到谙熟法律,柔顺司法,平等爱人人、爱万物的司法境界。其三是执法机关不可忽视任何法律关系主体,哪怕是最弱势群体乃至被监禁的罪犯。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对一切法治关系主体都要以服务者态度和做法进行执法。其四是监督机关要见微知著,不姑息小恶,积极预防,要以爱心而监督,不至使其他权力机关造成大的恶果,不要使任何法律关系主体滥用自由权利。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细致入微体察社会实情(见小),不要孤立被动实施法律化监督,始终关注权力与权利的大平衡(守柔),不要导致二者的矛盾激化,不要等到造成大的恶果才去作为。
  (二)“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法治之“德”,其一是要求立法机关专业化,绝不越权而行为,从而保持立法权力的独立自由,最低限度的发生不法性错误,尽量不受其他权力的不当制衡,最大限度发挥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不断反省探索法治的“大道”,不假外求,不受具体事件的干涉,把握好法治建设的本质、原则,任何情况下都决不动摇法治之信念,这样才可以做到不孜孜以求而使立法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自己也可以“终身不勤”,少犯错误,没有困惑。其二是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司法独立、中立,坚决排除任何权力干涉,自主进行司法裁判。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坚持司法基本原则不动摇,在司法过程中只只服从法律,绝不不接受任何权力的命令,做到只为司法职责负责。其三是执法机关要坚决保持中立,努力限制自我权力,不侵权,不干涉其他权力机关职权活动,积极服务于社会民众,不要消积执法。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要依法办事,不能只服从长官意志,而是要求做到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其四是监督机关要做到独立监督,不受干涉,不为权力所扰,也不为民意困惑,以民心为归,以法治为要,确保权力与权利的衡平。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首先要在纠纷者之间保持中立态度,其次还要公平及时纠正其他权力的不法运作和任何主体的权利的滥用,为此监督者必需保持最高的法治修养,静心务法,忠于职守,不为外界任何诱惑干扰。
  (三)“用其光,复归其明,无遗身殃,是谓袭常”,→{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袭常”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要以法治精神指导立法,不可因事立法,不可以法律为治者之工具,从而使法律达到最高的科学化程度而达不朽。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精于法学理论,达到最高程度的专业化,立足人类社会而从事不朽的立法事业。其二是司法机关司法活动要遵循法治信仰,严守宪法原则,以科学的精神对待司法权力,绝不进行司法专制,绝不为治者之工具,使司法机关的活动走向不朽的法治之路。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有神圣的法治信仰,以司法职业的神圣性为荣,为司法事业终身服务,使自己的每一次裁判都达到科学严谨而成为不朽的判例之一。其三是要求执法机关保持秩序和维护权利之间寻求平衡,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不要搞行政压迫和专政,使执法活动成为不朽的法治事业。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使执法活动达到科学化、艺术化的最佳统一;忌机械执法;忌滥用职权。其四是要求监督机关要有大局意识,要有普世法治观念,要立足于社会乃至世界的持久和谐和和平而开展监督活动,不可目光短浅,不可局限于一时一事,从而使监督事业走向不朽之途。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胸怀人类社会,为法治事业而工作,强力制约其他权力的不法运行,坚决惩罚滥用权利的行为,使社会、国家的监督事业保持常青不败。
  第十四章 以啬而治
  【原文】治人事天莫如啬。夫惟啬,是谓早服。早服谓之重积德,重积德则无不克,无不克,则莫知其极,莫知其极,可以有国。有国之母,可以长久。是谓深根固蒂,长生久视之道。
  【科学法理】“治人事天莫如啬”,→{法治定理6}人人当以节约为本,不要奢侈浪费,个人、国家、全社会都应如是,这是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德性。
  【证明】1、自然无弃物,化腐朽为神奇,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财富有限;2、法治社会人人是主人,人人节约是其长久存在的源泉;3、所以,全社会成员都应厉行节约是“合道”、“有大德”的表现。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深根固蒂,长生久视之道”,→{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 “深根固蒂”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机关要以法治为核心,以人权保障为根本去指导立法。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以己比人,知道人无不同皆是兄弟的道理,要有亲爱之情,这就是所谓法网有情。其二是司法机关以维护人权为底线,保证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无为司法,为达到司法之公正而返璞归真。其三是执法机关要以民为本。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要爱民如兄长,以保证民众自由富裕幸福而自律,有民为衣食父母而报答之心,回报社会。其四是监督机关以社会和谐为本。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对被监督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权力者和权利者,不可有任何偏私、歧视之心,要做真人,为真行。
  (二)“重积德则无不克”,→{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重积德则无不克”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机关应以小善爱人为出发点,从保护全体社会成员,保护一切弱者而立法。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重修德,从小事做起,以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之态度去从事立法职业,这样法治“大道”重德化,则社会和谐平安。其二是司法机关要加强“道德”建设。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以德服人,人无不服;要把握好“道德”的作用,化育法律僵化和民情躁动之不足,使法治富有生命力和感召力。其三是执法机关要重视示范作用,严格守法,以“德”护法。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要注重自身品德修养,爱人如亲,积极去调解各种法律纠纷,热情为民众服务。其四是监督机关要从除小恶做起,不搞秋后算账,应重视制度防范,也重视监督者素质建设,尤其是加强监督者纪律约束和教育。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毋以善小而不为,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须自身硬。
  第十五章 出生入死
  【原文】出生入死。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民之生,动之死地,亦十有三。夫何故?以其生生之厚。盖闻善摄生者,陆行不遇兕虎,入军不被甲兵;兕无所投其角,虎无所措其爪,兵无所容其刃。夫何故?以其无死地。
  【科学法理】“出生入死,生生之厚,以其无死地”,→{法治定理7}珍爱每个人的生命是法治社会的基础,生命权具有绝对的性质,故死刑、战争是不合“大道”的“乏德”的非法制度。
  【证明】1、民众是法治社会的主人,生命权是主体的绝对价值,自然之“道”循环生生不息不灭生命;2、人不可违背自然之“道”而有为(无德);3、所以,法治之下无死刑、废战争,这是法之“大德”。
  【法律实践的技艺】
  “善摄生者,陆行不遇兕虎,入军不被甲兵;兕无所投其角,虎无所措其爪,兵无所容其刃”,→{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善摄生”法治之“德”,其一是要求立法机关应以切实、完善的法律保障人的生命权为基本原则,任何性质的法律都不能违背这个原则,实行的法律能做到如此,可谓“善摄生”了;要最低限度制立死刑种类和范围,立法机关应健全最严格的死刑特殊适用制度。对于立法者来说,自身必须首先体会此“摄生之道”,只有珍爱自己生命,才可能珍爱他人生命。其二是要求司法机关绝不可滥用权力,不要以为自己是绝对的权威,还要自觉接受独立监督权力的监督。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求加强个人修养,爱人爱己,珍惜生命;必须谨慎司法,严格适用法律,不要武断,尤其是不得随意适用死刑,最低限度的降低死刑适用,直至达到不用死刑的司法境界。其三是要求执法机关不滥立规章,不要侵害民众基本生存权利,以最大程度服务于民众生活质量提高为活动原则。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要珍爱任何被管理者生命,绝不滥用权力而侵害民众的生命健康和生存权利。其四是监督机关必须要监督任何侵害民众(不一定是公民,而是任何自然人)生存和生命健康的侵权或有关剥夺公民生命的司法判决。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培养以预防冤案为基本原则,对一切法律关系主体平等对待,同样尊重和保障其合理合法的存在的“道德”素养和监督执法的高超的实践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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