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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三)

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三)


张树军


【全文】
  第二编 法之德
  ——权力之道
  《道德经》本分两大部分,在此何谓“法之德”?就是法的表象,所谓“道、德”合一、知行合一而已。“道”之“德”,就是道的言说和行为之表现、运用、实践,是具体的技艺。它需要“有道”之人及自我的灵活把握。对于法治社会来说,法的精神好比“道”,执法者(广义)好比有“德”圣人(君子)(不是通常理解的无法达到的神人、完人),就是真人而已。二者不可分离,和谐一体,这才是法治状态。具体说,就是要保持一种法治的动态四维系统,即良好“公德”之风气,完善法律之制度,人民大众之意愿(民心的主要表现形式)——(法律精神的体现,道,同一)和完整人权之保障(宪法体现,德,具体、个性、差别)的统一,这也是一种全息化整体性系统化的法治观,如是人类可走向不朽的法治社会。它是权力运作的科学之道,是执法(广义,下同)的艺术化,是最高的执法境界。
  第九章 以国观国
  【原文】善建者不拔,善抱者不脱,子孙祭祀不辍。修之於身,其德乃真;修之於家,其德乃余;修之於乡,其德乃长;修之於国,其德及丰;修之於天下,其德乃普。故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国观国,以天下观天下。吾何以知天下之然哉以此。
  【科学法理】“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国观国,以天下观天下”,→{法治定理1}世界大同(大德)是可行的,现实的,国际法具有强行性。
  【证明】1、修身、治国、平天下,理是一个;2、法治社会之“道”天下同理(公德);3、所以,世界大同(大德)是可能的。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善建者不拔,善抱者不脱”,→{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善建、善抱”法治之“德”,其一就是要求立法机关以立足于人类社会而立最普遍的法律是其首要的任务,立法活动要有最大的包容性,体现人类社会共性需要。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有世界性的广大眼光和能力,要有人类胸怀和法治社会信仰,而不要局限于一时、一地、一事去研究学习法制技艺。其二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可以有效制约和促进立法机关工作,也可以灵活应对现实具体情况。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最高水平的进行司法,达到可以立法(判例造法)的程度。这是司法者必须具备的素质。其三就是要求执法机关既要保持执法中立又要做到与其他权力有机结合,实现国家(社会)机关的整体效能。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要做到独立负责,依法执法,还要维护执法机关整体的权威,体现执法的组织性。其四就是要求监督机构就要充分发挥监督职权,又要做到切实履行职责,不要干涉其他权力的正常运行,还要充分实现社会公正,达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状态。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既要做到公正无私,又要以社会秩序和法治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
  (二)“修之於身,其德乃真;修之於家,其德乃余;修之於乡,其德乃长;修之於国,其德及丰;修之於天下,其德乃普”,→{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德真、德余、德长、德丰、德普”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机关要遵循以博爱为原则,立足天下社会而立法。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修“德”,爱人、爱家,爱国,以此而遍及天下。其二是司法机关要以“道德”建设为本,不可推崇法制主义。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以求真为本,目光遥远,胸怀要大,直到求“德”之普遍化为上。其三是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道德”建设,不可搞执法专制。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个体的“道德”修养是十分重要的,不可忽视。所谓“德治”之本在于此体现。其四是监督机关要重视“道德”建设,不可轻视。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加强“道德”修养,立足国家、社会大局而从事监督工作。
  第十章 以正治国
  【原文】以正治国,以奇用兵,无事取天下。吾何以知然乎?以此: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民多技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科学法理】“以正治国,以奇用兵,无事取天下,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法治定理2}如果执法者(广义)能做到正直、无事、无为、不妄作为、少私节欲,民众自然纯朴(有德),那么就可以达到无为而治的和谐社会境界。
  【证明】1、治者与被治者相互关系,动态变化的。处在治者位置者是被治者的表率。这种作用不仅指个人也指权力机关本身;2、治者与被治者都以天下为公的责任行为或自律(大德),天下太平,这是不变的真理;3、所以,法治社会可以实现无为而治。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天下少忌讳而富民”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机关要使立法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由的限制,以民富为本。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懂得立法为民的大道理,懂得法制技术的科学化在于法律的精简易行,绝不可搞繁琐主义。其二是司法机关要简化司法程序,以便民民富为原则。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不要受各种非法治因素制约,要坚持法治信念不动摇,不要用不法手段窃取民财。其三是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要为民服务,不搜刮民财,不干扰经济,做到最低限度地实行行政立法,不要以限制民众为主,而要以制约不法权力运作为主,更不可扩张权力。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要懂得节约执法资源,绝不浪费纳税人钱财的道理,要严格自律,甘做社会公仆。其四是监督机关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力,不干涉执法(广义,下同),还要及时救济侵权,不要造成社会浪费,节约监督成本。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懂得监督本为民的大道理,以杜绝执法造成大的损失积极防范为上。
  (二)“民多利器,国家滋昏,民多技巧,奇物滋起”,→{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少利器、轻技巧”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机关应做到不要随意改革,不要滥定规则,不要搞形式主义,要最大程度减少立法而轻权力,使立法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懂得法制是科学的道理,不是统治国家和社会的工具,不可为执政者立法,而是要以国家稳定文明进步为原则,以为民服务为宗旨,心系国家民众和全社会,不要过于追求法律技巧的多变和形式的虚美,努力追求求法律之真、之实,做真人,立真法。其二是司法机关要追求法制统一,维护宪法原则,以基本人权为归宿,不要滥用法律,要做到司法事实和证据充足,不重视巧辩,不为表象迷惑。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不要过于钻究法律条文,应以事实为上,培养直视事件本质的才能,提高法治修养,强化法治信仰,懂得逻辑完备不等于与事实符合的道理。其三是执法机关要以民为本,应少定制,多服务;少变革,多实践,努力追求政通人和。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不要贪求政绩,少自充领导,要善于做学生,应从善如流,忠诚服务于民众和社会、国家。其四是监督机关要轻惩罚、重防范,建立起制约权力滥用的长效机制坚决实施。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有治病救人的仁爱之心,要做到与人为善,除恶务尽,应以身作则,化育自己,示范民众,实现不惩而治的目标。
  (三)“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少而精,预防犯罪”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机关要做到立法科学性至上,不能因人、因事、因地随意立法,要确保法制的相对稳定性,应以预防违法犯罪为目的,以限官治民为手段。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做到法学才识深厚,不可以治人处事的功利之心从事立法研究和立法工作,要有大时空观,大立法观,最大限度提高法律的普适性,使所立的法律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其二是司法机关应最大限度减少错案发生率,应最大程度减少外在非法因素干扰,杜绝冤案假案发生,不可枉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以案说法,达到教育防范的目的。司法机关不能搞繁琐司法程序,必须依照事实和法律及时、准确、公正作出法律裁判。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谙熟法哲学和法理,能准确把握宪法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要本末倒置,过多搞文字游戏,必须做到司法公正,达到积极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其三是执法机关要少积极作为,多支持民众社会自主自治,积极加强内部法制建设,坚决杜绝积极侵权行为,限制权力扩张。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应秉公执法,廉洁从政,严格依法办事,要明确公仆身份,强化职责意识,淡化权力意识,加强自律,不做特权公民。其四是监督机关要严格遵守《监督法》,认真履行职责,不滥用监督权力,该监督必监督,不该监督决不监督干涉,科学运用监督权力,使监督机制完善、持续有效,及时、高效、准确完成监督任务,以预防制止违法侵权为目的。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有强烈的使命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法法治同在,与国家共存,与民众共命,努力完成肩负的伟大职责,真正体现监督权力腐败和滥用的防范之“道”。
  第十一章 知者不言
  【原文】知者不言,言者不知。塞其兑,闭其门,挫其锐,解其分,和其光,同其尘,是谓玄同。不可得而亲,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贵,不可得而贱,故为天下贵。
  【科学法理】“知者不言,言者不知”,→{法治定理3}法治精髓在于合“大道”,坚定自觉的法治信念(德性)是建设法治社会无言的巨大精神力量。
  【证明】1、法治需要用事实和法律说话,情理交融;2、不是搞执法(广义)暴力和专制;3、所以,法治的效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实现持久和谐的(大德)法治社会。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塞其兑,闭其门,挫其锐,解其分,和其光,同其尘,是谓玄同”,→{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玄同”法治之“德”,其一是要求立法机关应当追求社会最大的合谐之“道”,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各种差异,实现立法平等;还要求立法机关不可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区别对待法律事件,不可搞立法专制或使特权法律主体存在,应最大限度消除法治主体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以社会和谐为上,以不侵害人权、顺民意社情为要。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善于做社会民众的学生,而不是自以为是社会的主人或导师、领导,要善于独善其身,以静修身,顺应自然和社会,如此修养才可成为社会的合格立法者。其二是要司法机关要以化解诉讼、努力息讼为原则,始终处处处在公正、中立的位置,在法治大时空下对待诉讼者和诉讼本身。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及时、准确、合情合理进行裁判,做到法治原则、信念在胸以指导司法活动,而不要拘泥于死的法条和一时的民情而裁判,实现超然司法。其三是执法机关要有大局观念,国家权力是整体系统,不可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既要把握好自身权力的界限,又要有整体配合、协作意识,积极处理好国家(社会)权力的关系,不要自我做大,不要干涉其他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行。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要有法治信念,树立基本的执法职责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为全社会执法,不要有地方主义或本位主义,做到执法为公,为维护全社会和谐乃至世界和平而尽职尽责。其四是监督机关要站在全社会角度对待监督工作,树立监督事业理念;要密切配合其他权力机关工作,把握好监督尺度,绝不阻碍权力正常运作。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不断提高法治素养,求大同存小异,不孜孜于名利,有理想信念,为整肃社会公共权力而努力奋斗。
  (二)“不可得而亲,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贵,不可得而贱,故为天下贵”,→{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为天下贵”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机关要以法律不可谋私利为贵,懂得法律不是治者工具,如是立法机关才为社会之贵。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不为权贵立法,应为社会公共利益立法,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如是立法者方为社会之尊。其二是司法机关要树立自身权威,不可强求人服从,不靠权力压服民众,应建立起科学、独立、中立的司法体制,坚决杜绝司法腐败和不公。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德高望重,不求名利,忠于职守,做维护法治尊严的使者。其三是执法机关要保持好自身的重要地位,必须做到科学执法,公平执法,执法为民,服务社会;要建立起完善的内部运行和监督机制,运用好执法权力,体现法制的力量,自觉守法,敢于负责,实现法律人执法,做到有错必纠。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要加强道德修养和不断使自身法律素质提高,要甘作尊贵的社会公仆,而不是握有特权的专制者。其四是监督机关要体现自身的重要和特殊性作用,懂得自身是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中立性准权力组织,不要混同于一般权力机关,也不要轻视自身的权威,而是最权威的公共权力组织,应立足于民众、社会,为全社会服务,做社会稳定的安全阀;监督机关及其成员的地位、身份法律充分保障,全社会要支持,把最优秀的法律人才推选到监督机关工作。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做最尊最贵者,必须无假外求,懂得珍惜自身身份和职位,全心全意忠于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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