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与《道德经》相比而言,《周易》似乎更具有技术性、实用性。如果将《道德经》称为理论哲学,那么《周易》可以说是应用哲学或者说是普通社会科学。《周易》将《道德经》“大道”原理应用于社会问题,阐释了治国修身平天下的技术哲学,但其用不止这些,还可以有更广泛的领域,这是作《周易》者始料不及的。在法律人看来,其可以运用于法治社会建设,不仅仅是统治者(君子)的治国驭民之术。
6、《道德经》有“道言”无“道象”,只有亲自“悟道”而难以言传和表达。但《周易》有卦象,“道”就变得具体生动了,也就容易实践了。但是,其宗旨不离“道”,如果拘泥于一说,恐人难以信服而践行,故托之以求萋之法(庄严的正规的仪式),教人虔信而为,此古人方法,不足为难。《周易》卦象比之于抽象的逻辑语言有更高的信息含量,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和包容性而达于不朽。它也告诉人们,惟有实践出真知,人不可轻易得到人生的真理,人不可游戏人生,人不可草荐生命,人要自我负责。然而从此之后,中华文明再没有根本的创新,更多的是误解古人先贤。时至今日,我们在学习西方文化和科技的潮流中几乎抛弃了祖先文明而丧失中华民族真正的精神家园。实际上,无论西方文明的危机还是中华文明的失落而导致今天人们的焦躁混乱,都意味着人类文明需要大融合、大交流、大撞击了。人类社会已面临着共同的精神危机和制度文明的缺失问题。它的出路何在?朔本求源,原来我们已太人性(精神颓废)而远离了真正的“人道”,人类需要返璞归真,才能找回失去的精神家园。我们需要从过去、从生命的本源处出发,面对“人道”光明的未来来把握现在,即此时此地的自己。这也许是我们找到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根本出路吧?
7、《周易》使用的是整体性“象思维”方法,是一种科学方法,是阐释“象思维”之学问,是科学的应用哲学。(广义)形式逻辑都是对“象思维”认识到的实质世界的解释、理解、传播方法,只能达到相对性认识或相对真理,而“象思维”是对存在者-存在整体之实质的“直观”,是与自然(天)合一的“道”在,无任何偏见与遮蔽之存在的认识,属于绝对真理。自然实质不朽,宇宙的变化是表象。而《周易》的法哲学思想正是所谓实证法、现实法学的重要渊源。
8、《周易》是阳性、外视、宇观化的理性知识,相对于“道”,属于认识的一级科学,具有应用性、实践性、技术性,也可以称之为是关于六维世界的学说。
9、《周易》的科学性不同于今日的自然科学之含义,而是指其本质、真理性,是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性知识。我们不要把它神秘化,也不要把它虚无化,而是要尊重它、学习它、运用它。现代法学研究也可借鉴它,甚至把它作为重要方法论而加以运用。不仅中国法律学人要学习它,作为一种科学哲学,它也是人类共同的知识财富,科学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就需要《周易》的方法论。
10、《周易》之“卦”是“道”之“象”,是“言道”之方法,是形象化、准逻辑化思维方式,或者说是一种独特的本质直观认识方法。它与辩证逻辑、形式逻辑等不同,类似现代现象学认识方法。它包含“道德”逻辑(一分为三,道德不变,物极必反等)【5】和现象学逻辑,即现象学还原,就是对“存在”中止判断,【6】然后进行本质还原,就是找到直接被给予的绝对意识的东西,而使思维与之有一种直接的“切中”,【7】同步可进行“先验还原”,使独立的对象性中包含的存在悬隔起来,具象出意识的直观活动本身。【8】“我在故我思”是其认识论原则。这类似于孔子说的“六合之外存而不论”,或具体是“敬鬼神而远之”的思维方式。本质直观是大逻辑,还原法是小逻辑。“道”的直观无言而不可言说,“道”不可言,就是存在-存在者整体的本质直观;“德”,是对存在者的还原。另外,《周易》还包含了类比思维、辩证思维、形式逻辑(三段论)思维,乃至科学假说方法。它以象言“道”,表现“人道”(天德)。最后,用现象学语言说,《周易》思维包含着以下基本步骤:第一步,八卦、象,中止判断,第二步64易变,本质还原,第三步六爻言说,先验还原。所以,周易也是科学认识论,而不是什么天书,更不是什么巫术。
三、“道”与律法
1、《道德经》可以演绎出自然法原则,它的核心是人权(自由自主的个体);《周易》可以演绎出实证法原理,它的核心是民主(君王之道载于民众中)。《道德经》的法哲学思想—是关于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在的学说,是不朽的科学宗教,是科学哲学之父,是所谓自然法、理想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思想渊源。它所谓的“大道”是四维空间观,吸收了时间之维,是忘我万物而与真空、无或者上帝直接相通的思维态。也可以说,这里时间是虚的,但又是真实存在的真正的绝对时间。在《周易》中,时间是实在的、具体的、有限的、相对的,所谓卦象是四维时间,是其最高境界(还未发现),传统《周易》的四维时空只是四维时空的一种形式;还有前后卦、左右卦,共三种基本形式。以此观之,历史的自然法、实证法、矛盾法都是属于狭义法治的范畴。而四维法治观【9】才属于广义法治,它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和更高的科学性以及更强的实践性,更接近法治的本质真理。如前所述,《道德经》和《周易》都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哲学理论学说,那么,它们的的适用时间和范围或者说具体条件是什么?怎么理解其真理性?这也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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