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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孳息

  (1)原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对所有物(权利)的天然孳息和孳息享有收取权,毫无疑问。
  (2)用益权人 地上权人 永佃权人 典权人等用益权人,依法可收取标的物所生孳息
  (3)债权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转租并收取“法定孳息”。
  (4)单纯受让人。原物所有人可在不发生债的关系的情况下,将自然孳息或法定孳息收取权让与他人。
  (5)善意占有人。例如误信自己为所有权的占有人,可以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依通例,误信为留置权人及动产质权人而占有其物者不享有孳息收取权。因为即使是真正的留置权人及动产质权人也没有孳息收取权,其所收得的孳息,应用于抵充债权的清偿。
  二、孳息的分类
  (一)罗马法上的分类
  1天然孳息 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 谷物等
  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 利息等。
  2未分离孳息和已分离孳息
  未分离孳息,是指尚未与原物分离的孳息,如麦秆上的麦子,葡萄藤上的葡萄等,未分离孳息因为尚未与原物分离,应属于同一人所有,是法律意义上独立的物 。
  已分离孳息,指已经与原物分离的孳息,如收割下的麦子,摘下的葡萄等。此时,孳息已经可被第三人占有而不问其原因了。
  3实收孳息和应收孳息
  实收孳息,指实际收到而占有的孳息,如预计亩产小麦200斤,实收150斤,实收孳息则为150斤。
  应收孳息,指权利人应收得的孳息,如估计在正常年景下应收小麦1000斤,则应收孳息为1000斤
  4现存孳息和已消费孳息
  现存孳息,指现实仍然存在的孳息,例如实收小麦200斤,吃掉100斤,现存孳息100斤。
  已消费孳息,指收获孳息中被消费掉的部分,如实收小麦200斤,吃掉100斤 ,卖掉50斤,则已消费孳息为150斤。
  罗马法上的分类,除却第一种分类(天然孳息 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现在仍然被各国民法典采用之外,其余分类在当今已无多大意义,故弃之不用。
  (二)德国法上的分类
  依德国民法典第99条之规定,把孳息分为物的孳息和权利孳息。物的孳息又可分为直接的物的孳息和间接的物的孳息,权利孳息也可分为直接的权利孳息和间接的权利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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