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失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民法上的“过失”包括加害人的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只有在确定责任时,不考虑这两种过失的情况下,才可称为无过失责任。这一点类似于公平责任。
(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也就是说,加害行为本身不具有谴责性,很难用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否定评价的过错概念来衡量。
(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取决于他是否有过错,而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行为及其物件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4)。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
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无过失责任仅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无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某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我国《
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3款关于“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
130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此外《
民法通则》在多个条文中都规定了公平责任,从而使公平责任上升为一项归责原则。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公平责任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没有过错。没有过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或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2)。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案件。公平责任的目的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进而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可见,公平责任的适用应以侵犯财产并造成财产损失为限。对人身的侵犯,也仅限于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情况,而并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并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应适用惩罚过错的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损害程度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公平责任是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而适用的法律责任。所以,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损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负担能力。公平责任本质上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来公平分配已造成的损害。
5 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只要没有免责事由,违约方就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不能成为抗辩事由。可见,严格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债权人提供保护。1999年《
合同法》之所以抛弃过失责任原则而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正是基于对非违约方的保护和救济而规定的。作为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要件。严格责任是与过失责任相对应的责任,在过失责任中,被告须有故意或过失才负责任,而在严格责任中,过错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要件。
(2)。严格责任以违约行为为责任要件。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非绝对,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违约方就违约行为所生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在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只要能表明违约行为是存在的,违约方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一方面,严格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一种保障,从而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严格责任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在维护合同纪律方面较过错责任能起更大的作用。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条件
1 必须要有损害事实。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直接指向其行为结果而非行为本身,因此发生损害事实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
2 必须要有违法行为。这是追究其责任的先决条件。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民事义务和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
3 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事出有因”,这是一种因果关系观念。具体到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只能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如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自己的行为无关,就不必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4 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是决定他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心理状态,以及对其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所采取的主观态度,有故意与过失之分。
(二)免除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
在我国,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的情况有 :
1 不可抗力。这是各国通行的免责原则,我国亦然”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正当防卫。其目的是为保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行使这项自卫权利必须针对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且制止危害后果要注意适度。
3 紧急避险。在遇到紧急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不得已的行为,而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身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和形式
1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反的民事义务的性质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积极义务,侵害相对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债务不履行责任,侵害相对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侵害合同债权侵害不当得利债权侵害无因管理债权侵害缔约过失债权和侵害单方允诺债权等。违反消极义务,侵害绝对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包括侵害人身权侵害物权侵害知识产权等权利。
2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方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构成民事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无论该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指当事人对于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分担的民事责任。
3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指以财产为内容,或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责任。非财产责任,指不以财产为内容,或没有经济内容的民事责任。
4 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这是以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多少划分的。凡由一个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为单独责任。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为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在学理上又可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5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根据出资人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不同划分的。凡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承担责任的为有限责任,即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强制执行。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四侵权民事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1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法责任形式之总和。
2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
3违反消极义务,侵害绝对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包括侵害人身权、侵害物权、侵害知识产权等权利。
4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或特殊民事侵权行为不同而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其中,客观要件包括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要件主要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也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还应包括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
笔者认为,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应属是否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要件,而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使行为人不具备这种行为能力,但符合前述的主客观要件,仍然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这种责任不是由其本人承担,而是由其监护人承担。对于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因其种类不同,其构成要件各不相同,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法基本上是要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同时归责原则也是损害赔偿原则的基础。综观各国民事立法,在侵权归责的立法和理论上,大致形成了四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权法上的归责原则,首先应提到的是过错责任,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应就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必定给他人或国家、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但造成损害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在过错责任制度下,一个人只有在他具有过错的情况
下才能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首先考虑的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问题。传统侵权法奉行的基本原则是: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基本形式是故意或过失,体现了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而此主观状态是确定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过错具体表现为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这种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和违法行为的统一,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的否定评价,具有非法性和非道德性。
过错是侵权法的核心间题。自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成为各国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我国《
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有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法把过错定位成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使其成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2。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在民法上,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法律事先规定,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这种原则的确定,其目的在于改变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举证不利的地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过错推定原则在狭义上是指审判机关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裁定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实质上,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最终依据仍然是有过错,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惟一的区别在于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行为人而不是受害人,只是在举证责任上不同于过错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广义上,过错责任原则等同于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正基于此,我国民法学者对过错推定责任的意见不一,一部分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它是在无法判明过错的情况下,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行为人与造成损害的人或物的管束关系和对之应尽的注意义务或享有的利益,在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为有过错。一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独立的规则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领域。
在过错推定的运用中,推定常常以客观过失的概念为基础,依据客观标准评价过失,即以普通人、合理人的标准或以违反义务的标准等来评价行为人是否有过失。我国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法律关系和赔偿责任等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的发展是当代侵权法发展的标志之一。作为一种法律技巧,过错推定已为世界各国民法所普遍采纳。在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倒置旨在给行为人强加责任,尤其是在日益扩大适用的特殊的过错推定中,通过限定行为人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抗辩事由,无疑大大增加了其免责的困难,由此也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