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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综述

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综述


陈昊


【关键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全文】
  一 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涵义
  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它民事义务,由此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指的是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征。
  3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依法承担的后果。
  4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5 民事责任的责任一语,其意指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某种制裁,相当于liability。
  6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7 所谓责任,于日尔曼法上,为服从攻击权之义。盖谓于债务不履行时,得诉之强制手段,要求债务之满足,损害之赔偿及复仇者也。 
  8凡因人为因素引起损害时,被害人得以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
  9“责任者,则系义务不履行之担保”,并指出责任概念之演进:“早期—→以“人”(人格、身体)作为担保,是为人责。发展后—→以物(财产)作为担保,是为物责。从而产生债法上一项基本原则—→‘债务人之所有财产,是为所有债权人之总担保。’而所谓物责,即以债务人之财产,担保债权之实现”。并进一步指出担保的方式有:一般担保和特定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之所有财产为所有债权人之总担保。特定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人保(仍为物责)包括债务保证和人事保证。物保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0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强加的使受害人在没有受害时所应置身的状态的义务。
  11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2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3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综合分析以上观点, 关于民事责任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也有多种定义,总体上看可分为担保说(实质上是义务说)和后果说(当然也有学者持另外观点认为民事法律责任一词蕴涵不同的语词定义,一为本义,一为引申义。引申义的法律责任,就是一般法律义务。本义的法律责任则是义务人不履行一般法律义务所导致的由国家直接确认的法律义务,实即一种新的法律义务。不履行一般法律义务的行为的成立,有一系列条件,此之谓构成要件。其概括形式是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也是法律责任的成因。不同的构成要件取决于不同的归责原则,以不同的归责原则为分类标准,即以不同的构成要件为成立依据,本义的法律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基本类型。)笔者赞成后果说,赞成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观点,并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即1、责任人自动承担责任。2、责任人不自动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3、经权利人请求,责任人仍不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本质
  1制裁说。此说认为,法律责任是指义务人违反其义务时,所应受的法律上的处罚。因此,所谓民事责任不过是不履行义务而应受某种制裁。李宜琛认为,“责任与义务不同,责任盖处于违反义务而受制裁之地位。”
  2 义务说。此说认为,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包括一般的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梁慧星认为,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特殊的债,乃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停止条件,此条件成就前,责任关系虽已存在,但未生效,即效力处于停止状态。若义务人能够正确履行其义务,则此责任关系终不生效。一旦条件成就,即义务人违反义务时,则此责任关系发生效力。
  3 担保说。此说认为,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义务履行的担保。诸葛鲁认为“责任者,对于债务履行之担保也。详言之,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得声请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而使之履行者,乃基于债务人之责任也。”林诚二认为“责任者,系指应为一定给付义务之担保,既为一种担保,则应为给付而不为给付时,债权人自可强制债务人实现给付义务。”
  4 法律后果说。此说认为,法律责任是某种不利后果。责任就是一个人必须承受他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三)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民事责任具有一切法律责任所固有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独具的法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
  2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4民事责任在内容性质和原则方面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的特征。
  (四)民事责任的地位与作用
  民事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以其特有的职能和作用,来确保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有效地完成民法规定的任务。 设立民事贵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的自然逻辑现代通说称法律为权利之规定,法律学即权利之学,民法学尤其如此。民事权利与每一个民事主体息息相关,是民事主体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没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就无法存在。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是民事主体通过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而实现的。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是民事义务,二者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一个矛盾统一体,束缚着民事主体。故有权利就有义务,权利者,乃法律为特定人,因充实其所认许之利益,对之所付之力也 ,即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依法得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在这过程中,必然要求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民事主体自觉履行义务时,权利人的权利自然可得以实现,若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就面临着得不到实现的危险。既然法律出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而赋予民事主体以权利,也就必然要保障权利得以实现,故必须设立一项制度以国家强制力约束义务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民事责任制度。法律让违反义务者承担民事责任,这既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法律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完善自身的需要。故设立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的自然逻辑 。
  (五)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1区别: (1)。本质不同。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权利人实现民事权利的必要条件;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使权利人实现其民事权利的辅助条件。(2)。对应关系不同。民事义务存在于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它与民事权利相对应,有民事权利即有民事义务,有民事义务即有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则产生于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遭受破坏之后,通常,它与民事义务相对应,有民事义务的违反就有民事责任,无民事义务的违反就无民事责任;但又不完全对应,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民事主体能自动履行民事义务,因而不产生民事责任。(3)。范围不同。例如,在财产关系中,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具有对价性;而民事责任作为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时,虽然也有对价性,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它也可以具有惩罚性,这时其范围就不局限于对价。(4)。法律拘束力不同。民事义务属于义务人当为之行为,对义务的履行没有强制性,其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义务人的意愿,权利人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司法机关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民事责任属于责任者必为之行为,它具有强制性,其承担与否最终不取决于责任者的意愿,在义务因不履行而转化为责任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5)。内容与形式不同。民事义务的内容和形式,取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为非财产性的不作为义务;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则多为财产性的作为义务。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则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既有财产性责任,也有非财产性责任;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则均为财产性法律责任等等 。
  2联系:(1)责任是履行义务的法律保证(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中的给付义务形式相同
  (六)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其特征如下:
  (1)、以过错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以过错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即使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其也并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耶林的观点深刻地揭示了民事归责的根本要素,阐明了民事责任领域中过错归责的一般原则。
  (2)、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体现在多方面。例如,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把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行为作出比较,从而决定加害人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受害人所应自负的损失。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3)、在举证责任问题上,采取“谁主张,主举证”的归则。即在适用过错责任时,原告应就被告的过错问题进行举证,若其不能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则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实际上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因为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原则一样,均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但毕竟与传统的过错责任是有区别的,二者具有如下区别:
  (1)。免除了原告(受害人)就被告的过错举证问题。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必证明被告具有过错。
  (2)。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被告就其没有过错问题作出反证。若被告提出的反证不能成立,则将确定被告具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3)。在适用过错推定时,法律对抗辩事由作出了严格限定。如法律规定抗辩事由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失和受害人自身的过失。被告只有在证明存在这些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表明其没有过错,从而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
  (4)。过错推定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就是关于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
  (5)。不能适用比较过失理论。过错责任严格区分了加害人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适用比较过失规则。然而,在过错推定中,推定出来的过错很难确定其程度并与原告的过错相比较,所以也很难适用比较过失理论。
  3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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