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法律行为综述

  (二)可变更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
  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着瑕疵,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授予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允许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以决定其效力的行为。民法通则59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简单的归纳一下有两点:
  1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对行为的某些方面有错误认识,并且不是故意造成的;(2)错误认识是重大的;(3)错误认识与表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2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构成要件有:(1)有偿行为;(2)行为内容明显背离公平原则;(3)造成不公平并非真实意思。
  (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指在民法上处于未确定状态的法律行为。有两项最根本的效果:其一,暂时不确定其生效与否,而是将其效力悬置于未定状态;其二,允许事后的补正。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效力未定行为包括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未向相对人通知或经其同意的债的转让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德国法上的规定有:无权处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事先允许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其他需要由第三人协助的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关于追认权的性质,都认为其是一种形成权,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失自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追认的方式只能是明示,经追认后,自始有效;拒绝追认,则自始无效。
  一般认为,为平衡相对人的利益,应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消权。经催告后,追认权人未于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予以确认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的撤消权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且必须在追认之前行使,相对人须为善意,始享有撤消权。
  
【参考文献】蒲菊花 试论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第17卷第2期2004年3月
 王泽鉴 民法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苏) 布拉图西:<苏维埃民法>(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中文版,第140,148-149页;诺维茨基:<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第73,85页.
 王泽鉴 民法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易军 私人自治与法律行为 《现代法学》2005年第三期;许承光 田石英 论意思自治原则 建材高教理论与实践 1999年第2期;向新柱 现代民法与意思自治 法制研究 2001年第9期
 参见 龙卫球 <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同上
 董安生 申卫星 谢鸿飞 张双根 朱岩 法律行为理论与实践[上]载民商法律网法学讲堂之民商法前沿
 张蓉 试析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意思自治的关系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 2005年1月
 (英) 梅里曼:<大陆法系之传统>,章孝慈译,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8年版,91页.
 龙卫球 民法总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431-432页.
 诺维茨基 《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 第4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初稿)》(第11-14章)1957年1月 第8-9页
 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校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 法律出版社1958年5月第一版 第73页
 刘歧山、陈克聪、王明毅《民法讲义》 法律出版社1981年1月 第34页
 佟柔、赵中孚、郑立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第53页
 西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民法原理讲义》 1982年7月版 第51页
 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1983年1月内部印行 第30页
 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 第76页
 全国第三期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民法班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佟柔先生主讲) 1983年7月版 第166页
 杨振山“论民事法律行为”载《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
 《民法通则》第54条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第161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218页
 柳经纬主编《中国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105页
 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第97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第152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184页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236页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88页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139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