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意思表示解释方法。梁慧星有言:中国
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解释未设规定,致实践中发生因解释不当而致错误判决。因此,
合同法第
125条规定合同解释规则:“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有关条款 合同的目的 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其中,所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解释,即文义解释;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即整体解释;按照合同的目的解释,即目的解释;按照交易习惯解释,即习惯解释;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即诚信解释。
合同法第
41条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即公平解释。
张俊浩认为,“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其主要方法,并非语义学上的推求,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事理逻辑思维,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 其具体步骤大体如:第一,当意思表示的词句足以传达目的的信息时,应善解其意,而不可舍本逐末,另事推求。第二,当意思表示所用词句含义模糊时,则应通过语义学方法,寻求理解,澄清其确切含义。第三,在实行语义学推求中,须以价值判断未指导,取向于当事人的处境,斟酌附随情况 以往事实和其他证据资料,通过事理逻辑思维,推求表意人的经济目的,作出必要的价值判断。第四,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应根据法律行为类型有所调整。第五,当意思表示(主要是契约)有漏洞时,应首先寻找可资适用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加以解释和补充。如果不存在可资适用的任意性规范,则应设想一般人处于表意人地位时应有的价值判断,代为形成所欠缺的意思,亦即填补漏洞。
五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依法律行为所含意思表示,为单方还是多方,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认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特点。
1 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例如形成权。
2 多方法律行为,由数方意思表示合致构成的法律行为,具体又分合同 共同法律行为及决议。
(1)合同,也称双方法律行为,指以两项内容相同但又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之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此合致被称为“错综的合致”。可分为亲属合同 债权合同及物权合同等。
(2)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指由具有相同内容的意思表示,经合致成立的法律行为。此合致被称为“平行的合致”。可分为对外的共同行为和章程行为。
3 决议,主要出现在社团法中,又称“组织内部行为”指组织内部成员依一定的组织规则(即多数表决原则)进行的多方法律行为。
(二)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
依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性质不同进行的区分,意义在于,认识不同的法律行为,具有创设不同法律效果的意义。
1财产法律行为,指创设或变动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具体可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指以发生请求权关系或者在现金交易行为中至少产生一方能够保留给付的法律原因的法律行为,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合同行为。
(2)处分行为,指不是以产生请求权为内容,而是以变更或消灭既存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2 身份法律行为,指发生或变动身份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
(三)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依法律行为本身是否应包含一项原因,或者说,依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是否以原因存在或无瑕疵为要件,进行分类。区分的意义,在于认识无因行为的特殊意义:其效力不受原因影响。
1 有因行为,指以原因成立或有效决定自身之成立和生效的法律行为。
2 无因行为,指不以原因存在或健全,为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四)加利行为和非加利行为
依法律行为是否直接使人受有财产利益,进行分类。区分的意义,在于认识不同法律行为是否涉及财产利益的转移。
1 加利行为,指一方将一定的财产价值,从自己的总财产移转到另一方的法律行为。
2 非加利行为,指没有发生财产利益移转的法律行为。
(五)要物行为和诺成行为
依法律行为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进行分类,区分意义在于认识要物行为成立的复杂性。
1 要物行为,依实际交付标的物为特殊成立要件。
2 诺成行为,不依实际交付标的物为特殊成立要件。
(六)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依法律行为成立的给付关系有无对价,进行的分类。这种区分在民法总论上没有什么意义,其意义体现在债法上:无偿行为中,义务方负有的谨慎义务要求较低,不得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在适用债的保全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会因债务人的有偿无偿而不同。
1 有偿行为,指建立对价给付关系的法律行为。
2 无偿行为,没有对价给付关系的法律行为。
(七)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以关联行为中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分类,区分的意义,在于认识从法律行为附随于主法律行为。
1 主法律行为,若干关联行为中,主要的或独立存在的为主法律行为
2 从法律行为,附随主法律行为的为从法律行为。
(八)独立行为和补足行为
依相关行为是否仅为他行为的一项要件,进行分类,区分意义在于认识补足行为仅具有补充意义,没有实质内容。
1 独立行为:关联行为中,具有实质内容并以其他行为为要件的法律行为
2 补足行为:关联行为中,没有实质内容,仅为他行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九)生存行为和死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