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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综述

民事法律行为综述


陈昊


【关键词】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全文】
  一 法律行为的理念
  长久以来,存在于法学家,尤其是民法学家的头脑之中的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是这样的:像蝴蝶一样的生活,虽然过着群体的生活,但是每个个体都能拥有自己的独立的生活意志,自由的觅食,自主的生活,用法律的语言表达出来就是:私法自治。而依自己的意志追求生活的行为,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法律行为。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行为是通向私法自治的桥梁或者说是其实现的工具。
  (一)关于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各个主体根据其意思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两者的说法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在法律的世界里,个体拥有及其广泛的权利,得以自己的意愿,去创设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十九世纪,个人主义盛行,人的主体地位及其尊严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表现在法律上就是私法自治开始在近代法上上升为法律原则,适用于一切的私法关系,主要表现在财产交易方面。私法自治旨在保障经济活动的运作,不受政府的统制或支配,而是经由个人意思决定所体现的自由竞争。个人主义及自由竞争乃成为规律经济活动的高度有效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可以将劳力与资本导引至能产生最大效益的场所。此外,私法自治,也符合民法的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本性:民法既然以个人福利为追求,也就应顺应人类个人生活的本性,尊崇个人自为生活的愿望。
  私法自治在实践中受到了种种的限制,表现于目前的学界为“民法的社会化或公法化”、“私法自治的限制”、“从合同自由到合同正义”、“契约自由的衰落”等各类学说的盛行,似乎凸显近代民法神髓的私人自治已然成为无待详论的法学常识,不值得再为之挥毫泼墨;甚或它已风流不再,成为昨日黄花,私法亟须恭迎君临全域的新“帝王”。我认为这些说法都是欠缺考虑的,从我国现行制度的理论层面和实践视角来检视,我们就会发现目前我们的问题不是如何的限制私法自治的应用,而是应该如何更好的加强它的功用,更好的对抗公权力,也许真正到了那个时候,我们才可以歇下来考虑一下私法自治的限制问题。私法自治并不是笔者在此要讨论的重点,我更关心的是通过讨论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的关系,达到更深入的了解法律行为的价值或者说功能的目的。
  (二) 私法自治和法律行为
  目前学界对于二者的关系认识基本一致,只是表述上的差异而已,都认为私法自治,在法律上是通过推行法律制度来实现的。有学者说,法律行为制度不止是价值上确立全面私法自治的工具,而且还是技术上精确规范私法自治的工具,同时,法律行为理论既在抽象的层面服务私法自治,也在具体的层面提供识别合理的自治和不合理的自治的制度标准。 有学者说, 法律行为是个概念,概念是认识世界的技术工具,我们借助这种简明的概念可以把复杂的生活简单化。这即是说,私法自治这样一种理念是借助于法律行为进行落实的。有学者说,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意思自治提供了基本的空间,为民法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提供了解释, 意思自治原则表明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赋权性规范的本质
  (三)法律行为理论评价
  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法律行为理论得到了最荣耀的光辉和最广泛的关注,主要有以下成就:法律行为概念确立了更广阔的民法自治空间;法律行为概念成为德国法概念体系化的重要标志;法律行为对最重要的法律要件——设权行为提出了细化的内部构造。人的认识是有限的,所以目前法律行为理论绝不是永远的理论终结者。虽然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就目前来说,法律行为理论仍是最好的制度设计。
  二 法律行为的涵义
  (一)先搬教科书上的观点
  1、 法律行为就是旨在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 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可以叫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简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属于自然现象的那一类称为法律上的事件,法律事实中另外一类属于人们的活动,称为法律上的行为。民事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行为的一种,民事行为与其他法律上的行为的差别就在于它所引起的是民事上的法律后果。总之,凡能发生、变更、消灭民事上权利义务的人们的活动为民事行为。从上面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知道,只要法律把某些行为与民事法律后果结合在一起,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那些行为就是民事行为。应该说明,我们虽然把产生民事后果的行为统称为民事行为,绝不是否认同一行为除产生民事后果外有时还能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如刑事上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等)。民事行为这个概念是我们为了研究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引起民事后果和引起什么样民事后果出发的。(民事行为可以分为)以产生民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和不以产生民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前者,在民事行为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例如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契约,为处分其死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而签具遗嘱等等。其特点在于行为人在为行为时有明显的、直接通过自己行为取得他所要求达到的民事后果的目的存在,换言之,行为人达到一定民事后果的企图必须完全可以从其行为外部表现得到反映,否则不能构成民事行为。后者是指行为人从事科学文艺的著述、遗拾物的拾得以及致人于损害等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无明显的,直接以达到一定民事后果的目的,甚至行为人当时根本没有意识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民事后果,但实际上却产生了一定的民事后果,总之,这类民事行为民事后果的产生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产生民事后果的目的。
  3、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为了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它是最重要最广泛的法律事实。
  4、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为了确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放弃债权、立遗嘱、委托以及建立社团等行为,都是法律行为。
  5、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设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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