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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实名制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2 实行手机实名制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冲突
  从法理上分析,每个公民都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这是宪法所规定了的,即公民在进行平常的信息交流活动中,对信息的内容,除非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由有权部门对其进行干预外,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进行干涉,实行手机实名制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生活的一种干涉,很容易使人想起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对人民的控制。
  我国在《民法通则》“人身权”中只规定了对个人人身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保护,缺少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一些公司或个人甚至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拿到市场上去卖,牟取私利,却难以得到相应的惩处。而那些个人信息资料被泄露的公民,屡屡遭到商业推销等的困扰,因此苦恼不堪。
  如果实行手机实名制的话,我们毫不怀疑有关部门保护公民隐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决心,但是,在《隐私权保护法》缺位的前提之下,我们也有理由对有关部门确保个人信息绝不泄露的能力表示疑虑和担忧。事实上,由于我国没有出台《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欧盟、北美等地区的许多国家,严禁我国企业收集客户的信息,这给我国企业了解相关信息、开拓市场和培养固定客户群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缺乏隐私权或个人信息的立法已成为一些国家区别对待我国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的理由,而且这种“差别待遇”并不违反WTO的公平竞争的原则,给我国企业带来很大被动。
  3 强制实行手机实名制违背私法自治的理念
  从手机用户与营运商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私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理念就是私法自治,要求当事人之间是平等自愿的。即人们有自由选择为或者不为某一行为的权利。手机实名制涉及广大消费者,它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一种服务性的活动。目前有关部门的做法实质上是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不当侵犯。将原本是消费者与营运商之间的一项民事活动加上了行政化的色彩,操作不当的话,会给私法领域带来严重的损害。这种做法与当今以人为本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相比之下,笔者认为美国式的做法更值得采纳,将选择的权利交给消费者本人,消费者本人可以自主选择注册拒收垃圾短信,此举减轻了手机营运商的责任,同时,使消费者能真正的关心自己的权利的维护。
  4手机实名制组织实施成本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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