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2001年修订的
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肯认该司法解释第
三条的规定,而且该规定将法定许可的主体扩大到网站,超越了
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因而其效力似乎存在疑问。即使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有效力,也仅适用于网络传播,不适用于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以光盘等形式制作、发行。
5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指著作权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作品的使用,和预期的使用者协商,在适当的条件下,使用者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后,向其发放使用许可,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作品使用费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问题在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并不理想,因为管理文字作品(期刊文章主要是文字作品)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从2000年5月开始筹备,至今尚未成立。虽然根据《
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国权45号)的规定,暂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音乐作品以外的其他作品,承担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即使取得了一些著作权人的授权,也远不能取得数以十万计的期刊文章作者和期刊编辑出版者的授权,因而不可能满足电子数据库的海量著作权许可要求。
6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近年来,北欧国家出现了所谓“延伸性集体管理” (extended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即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集体管理组织也能管理非会员的权利。例如北欧国家就“对影印复制权”(reprographic reproduction rights)即采取“延伸性集体管理”体系,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授权影印复制机构有权影印复制不在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下的特定种类的作品[12]。延伸性集体管理目的在于方便使用人取得授权许可,因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目是有限的,使用人需要的海量作品,不可能都在其管理的会员作品之内,而使用人一一去取得许可,又几无可能。于是,法律为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在特定条件下有权代表非会员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