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知道,现在的很多数据库提供的主要的信息是论文,数据库的使用者所使用的重点也是放在论文上的,自然对于一本书来说读者很难读完,但是对于一篇论文而言,他完全可以通过浏览,手抄等方式达到自己获取信息的目的。同时,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人们主要的阅读方式已经由传统的纸面阅读转向网络阅读[9],可以得知,在电脑上看资料,并不会给人们阅读的舒适度带来多大的影响。因此,开放浏览权这一方法并不能够有效的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与图书编辑出版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图编辑出版者的数目相对于期刊文章作者的数目要少得多,因此数据库制作者试图通过期刊编辑出版者来解决著作权许可的困扰。比如《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制作者中国期刊网杂志社即是采此策略,其思路是与编辑出版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10],而编辑出版者又与投稿的作者,通过签约、公告明示等方式,告知作者其发表的文章将收录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所以入编《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期刊一般都会发表如下的类似声明,即“本刊已被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其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仔细推敲,这些声明重在强调《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使用期刊文章的报酬支付问题,对于著作权许可却只字未提或秘而不宣,可能是有意回避,因为期刊编辑出版者并没有权利代表作者向数据库制作者发放著作权许可。
其实,暂且不论通过上述方式来取得作者许可的合法性,《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制作者用这种方式处理著作权许可,仍然存在瑕疵。《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的期刊文章最早的可以追溯到1994年,而其制作者和期刊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却是相距1994年很长一段时间的事情。虽然期刊编辑出版者的著作权许可,可通过他们之间的合同溯及到1994年,但作者的著作权许可只能从期刊编辑出版者发表上述声明之时起才能发生效力,而这些声明的效力即使合法,也只能向后生效,而不能向前溯及到1994年。因此,对于1994年及其以后一段时间(即期刊编辑者作出上述声明之前的时间)的期刊文章,《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虽然收录了,但难以通过期刊编辑出版者的上述声明取得作者的著作权许可。
4主张法定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第
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国内有学者也持此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