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所谓的“理想图景”不是不着边际的玄想,而是当下中国现实的一种呼应。关于远离现实的学术危机和忧思,法学界早已经有所察觉和警醒,葛洪义等学者指出:“我们尊重关于法律的‘纯学术’研究,支持对法律的技术性分析,但我们认为,更应提倡、鼓励直面现实、试图‘创造’法治的学术研究。”③真正的现实往往不是表层的,而是沉潜于社会问题深处。邓正来强调关注中国现实,不是就事论事的实证研究,近些年来,法学界在社会重大事件面前一直保持着兴奋和激动,如孙志刚事件、佘祥林事件等等,但是,法学家的针对个案的反思,只是引发了对法治变革的一种“呼吁”,而未形成对良好法律秩序这一理想的探寻。他们把注意力过多地用在了功利色彩浓厚的思想建构上,而且所提出的改革方案依然是在西方的“现代化范式”支配下进行的。问题是中国的,解决方案却是西方的,这种“中体西用”的思路,最大的问题在于,它限制了我们用自己的话语去思考并建构未来的空间,构成研究原材料的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中国现实,而是一种被加工改造的以适合理论范式的“原材料”。因为要照着人家的样子说话,所以,故意隐瞒了自己真实的精神身份。
马克思说:“光是思想体现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④邓正来断言:“中国法学之所以回答不了这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并不是某个论者或某种理论模式使然或某一法学主张发生了危机,而毋宁是中国法学本身发生的一种‘总体性’的范式危机所致。”无论是“法条主义”“权利本位论”,还是苏力的“本与资源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虽然相互之间是一种批判关系,但是,却殊途同归,通过切割或裁剪中国现实一并归入西方的“现代化范式”。导致中国法学的分析路径发生了偏移的原因在于话语自给能力的不足。由于没有形成自己的知识范式,法学研究只能重复一种与生活世界的逻辑相隔阂的知识循环。邓正来的眼光是敏锐而尖刻的:“权利本位论”最终没能摆脱意识形态话语的支配,“法条主义”也不过是在欧洲大陆法的结构安排下所进行的逻辑分析,“法律文化论”用西方的概念或观念为标准来评价中国法律文化,造成与中国现实生活世界的脱节,而“本土资源论”也不过是“传统—现代”二元理论模式的翻版而已,由于过分强调妥协、容忍、认同和融合,而成为对任何法律图景进行思考的理论模式,说到底是一种随遇而安的哲学。
西方的经验和理论并不是洪水猛兽,现代中国的演进本身就是建立以西方的经验和知识为思考的依据的,问题是强大的学术惯性使得中国法学将外在的观照转化成了内在的规定性。西方的经验和知识支援成为难以挣脱的一张网。对西方现代理论的追随淡化了中国语境自发性的力量,也使得只是失去了批判性。我们的法学研究到头来不过是别人话语霸权的一种吸收物而已,有的从表面上看是本土文化的守望者、维护者,但转了一大圈之后,才发现又是在无意之中充当了西方现代理论的共谋。这显然与理论上的依附性、思维上的模仿性和话语的非自我性密切相关。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学术、思想和政治话语已全谱地对应于欧洲社会科学话语支撑的西方学术、思想和政治话语构型。”⑤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把西方发达社会视作一种理想类型、一种照抄照搬的乌托邦。这种横亘中国近现代的思想脉络在转型期的中国表现得尤为清晰。法学之受制于外在的模式,就必然会制约自身激情和灵感的张扬。法学研究者在宏大叙事与法条注释之间“皓首穷经”,却只是充当了别人理论的注脚而已。其实,邓正来先生无意诅咒西方的“现代化范式”,他的主要意图是唤醒中国法学的“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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