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沟通与变革:对法律进行文化解释的方法论意义
尽管人们已经相信“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5]但对法律的文化解释,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厘清世界各处的法律文化之不同,更不在于辨明不同法律文化之优劣。它实际上是不同法律文化交流与沟通的必然,同时也是变革自身法治秩序的需要。
法律文化研究与整体文化研究的起伏具有一脉相承之相。回顾中国社会文化研究的历程,可以看到每一次文化研究的热潮都发生在中西文化碰撞之时,在一个文化封闭、老死不相往来的国度里,文化研究是没有生命力的。而对异国文化的关注也是由文化“交流”带来的。15世纪末,当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雄心勃勃地实施他“基督教全面皈化中国”的计划时,他首先关注和研究的是中国的文化,并把他的文化研究成果以书面形式向梵蒂冈作了汇报。[16]英国哲学家罗素于20世纪初到中国讲学后,也善意地认为,中国最大的问题是文化,只要文化问题解决了,包括政治、经济在内其他一切问题都好办。[17]中国20世纪初的第一次文化热到20世纪80年代第二次文化热,都是由于中西文化的交锋所致。另外,除过这种文化交流的横向因素外,社会自身变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文化研究深层发展重要的纵向动因。尤其是当文化研究由一种功利的“对比”或“较量”转化成为一种认识方式和人文关怀时,它方凸现出一种方法论的意义。
法律文化也是一样。从法律文化研究崛起的社会动因看,它一方面要基于不同文化法律的交流与沟通所带来的文化刺激;另一方面又依赖于重新考量法律与文化的关系以达到重构理想法律秩序的目的。而这两者的焦点又聚集在对传统法律文化和外来法律文化的态度上。因为,对法律的文化解释不可避免地总是带有特定的视野,受到研究者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的制约。所以,从文化视野去观察法律现象也就会分化为既有区别而又相互交织的两种倾向:第一,解决现实社会法律变革和法律发展的问题;第二,为法律认识和法学理论提供一种文化的眼光和方法。其中,前者是人们关注法律与文化关系的社会动因,后者则是法律认识和法学理论的方法问题。在文化框架里剖析和研究法律的方法有着不同表现,这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求同法。文化求同法是种族中心论和西方中心主义在法律研究上的体现,它试图从不同文化背景中寻找和发现共同点。求同法在历史解释、进化论以及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的文化理论中一步一步向纵深发展,成为对法律文化早期研究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方法。二是求异法。文化求异法强调在法律文化研究中的某些因素对分析特定法律独特性的意义,并试图从特定文化的内部视角和文化的自律性上来理解法律文化。这种研究一般是文化批判的结果,带有一种历史宿命论和文化至上论的倾向。三是多元化方法。这种方法是文化相对主义的表现,也是一种淡化文化依赖性的方法。当然,这些不同的方法有时也不那么截然清晰,除过“极端求同法”或“极端求异法”外,温和的求异法中有时就带有多元性追求,而文化相对主义也在积极地进行“辨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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