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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化:法学研究的双向视角

  韦伯曾经指出:在揭示各种文化现象时不是要关注它们之间的“家族相似性”,而主要在于辨析它们之间的差异。吉尔兹对法蒙的文化解释利用韦伯的这一阐释社会学方法的学术资源,导引了人们研究法律的文化学方法开始从一种功能主义立场向解释学立场的转变。在这种文化场景下的法律,一方面是不同社会中的不同法律可能“履行着同样的功能”和“分享着某些共同的原则”,另方面又表达了“特定的文化选择和意向”并从总体上限制和规定着“法律的成长”和“发展的方向”。可见,吉尔兹的方法进路强调在于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具有一种多元主义倾向。
  如果对法律的文化解释需要把法律放在相关的文化系统中才能了解其文化意义,那么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既有行为者的文化系统,也有研究者的文化系统。当研究者要去阐释这些层面的文化意义时,必然要以自己的角度去了解被研究者,这就可能产生两者之间的冲突或矛盾。所以,文化阐释方法的发展就遇到了一个悖论,而如何解决这一悖论也就成为当代哲学的一个热点问题。
  如何才能使这两种角度不发生冲突?伽达默尔指出:理解是一个双向的问题,“任何理解都不可能由理解者的单一角度构成,而是理解者和被理解者的‘合作’才可促成理解”。[13]伽达默尔对理解的这种双向构建,是与他的整体方法论密切相关的,他在《真理与方法》一书中,充分地意识到解释学的困境。由此,他发展了一个称作“视域融合”的概念:即将前视域同过去视域相结合的状态。在解释者或研究者面对被解释者时,我们总是带有一种“前见”或“前理解”,而对方也是带着自己的立场和观点的。要达到理解的目的,我们既不能坠入对方的观点,也不能单纯地用自己的观点臆断对方。因为,一方面我们并不能从他者的立场确立真实存在的可能性,而且还阻挠了他者对我们的言说或提出要求;另方面也需要保护自己的立场不受挑战。所以,双方必须进入到一个对话的过程,在对话中理解对方并重建对方的意见;同时,根据对方的意见不断修复自己的看法。当对话双方通过合作在所论之事达成一致时,便形成了一种“视域融合”。[14]
  也就是把那种具有本体规定倾向的理解方式,发展成一种既“尊重对方”同时也“修复自己”的诠释循环圈。实际上,对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方面是对当下的法律、文学、艺术、风俗、习惯、语言、宗教、哲学等等文化现象的关注,没有这些具体的文化,也就无所谓法律文化的存在;另方面,是对历史传承和“共享和体现文化一般精神”的文化整体有所了解。对法律的文化解释“就是这样一个层层叠架而又相互包容的复杂和庞大的系统,其真实意义只能在不断地从整体到部分、在从部分到整体的循环往复中得到说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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