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解释的刚性和程序性机制还在形成发展之中。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情形下的解释不具有溯及力,而且无论何种情形下进行的解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对基本法无论是主动的解释还是被动的解释,在进行解释前,应当征询其所属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不过现在似乎也演变出一项
宪法惯例,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往往是经国务院提出请求解释的议案才正式启动的,而国务院提起又是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下做出的。而终审法院也在通过“个案”创造规则,以彰显其违宪审查权与废止立法会立法的权力。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实践及其特点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概况
1、第一次解释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行解释,在历史的第一次是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3]1980年9月10日制定并施行的中国
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4]由于
国籍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列入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三,而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都是要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而香港在回归前是允许双重国籍的,为处理这个问题,所以必须要作出解释。
当时的情况是,600万港人中有300万人有外国护照,面临回归时是当中国人还是当外国人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筹委会)根据基本法和
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政府对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一贯政策,结合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了灵活宽松的处理方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就
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实施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有关解释。这个解释按照
国籍法和血统加属地的原则规定,凡是中国人,只要在1997年7月1日不上入境事务处变更国籍,都视为是中国人。其护照照样可以作为旅游证件周游世界,但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国内地不享有英国领事保护的权利。以这个方法来化解双重国籍的问题,有效地避免了在香港引起社会震荡,特别是当时有人宣扬“九七大限”,很多人都害怕。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
国籍法的解释,有效安定了人心,保证了平稳过渡。
2、第二次解释基本法
这一次是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解释》。作出这项解释的背景是: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对上诉案第13号及上诉案第14、15、16号宣布了终审判决,在上述判词中,存在若干违背或不符合基本法原意的解释,[5]鉴于判例法的传统,终审法院判决具有不言而喻的深远影响力。[6]香港特区政府为避免167万新移民可能过快拥进香港导致的种种社会、民生压力,于5月20日,特区行政长官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协助解决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所遇问题的报告》,国务院经研究于6月11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三)项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解释程序,对香港基本法中有关“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定义等,依法进行了解释。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阐明并澄清了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从而使一直困绕着香港社会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在港居留权问题有了明确的结果,平息了港人对内地子女大量拥入、给香港带来巨大社会压力的担心,因此,港人对此表示支持。当时香港舆论称,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是“正本清源之举,维护了香港的法治,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