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解释草案表决稿的表决通过及公布。
《立法法》第
46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立法法》第
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注释】 任何政权组织形式都必须有特定的机构作为主体,它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占据核心或者主导地位。正如议会君主立宪制国家议会和政府的关系处于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轴心,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在整个国家机关权力配置及其相互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总统制国家总统处于国家机关体系的重心,议会制国家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代表机关为主体、代表机关处于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核心地位。
宪法第
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15项职权,概括起来有:1、修改
宪法、监督
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其它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修改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
宪法。由于制宪权是一项始原性的、最高的权力,它应当先于
宪法、先于
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而存在,高于具体的立法权、决定权、元首权、行政权等权力,所以称全国人大有权制定
宪法法理依据不足。但由于我国制宪机关和权力机关合二为一,都是全国人大,加之1954年
宪法及以后的历次
宪法修改都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所以从事实上看,全国人大是有制宪权的,不过1954年
宪法的制定是它唯一一次行使制宪权,以后它行使的都是修宪权。
宪法只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没有规定要报告工作。
不仅如此,
宪法还把解释
宪法的权力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国
宪法,全国人大有修改
宪法和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和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制定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但解释
宪法、解释法律的权力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没有明确赋予全国人大,不过,从法理上说,全国人大职权可以隐含这项权力,因为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第
62条关于全国人大的15项职权中,第15项职权是“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个其他职权应当隐含解释
宪法、解释法律的权力;第11项职权是“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这里的“不适当的决定”可以理解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立法、关于法律问题的决议以及法律解释等内容。因为
《立法法》第
88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