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了黄宗智——本土化与法学传统
强世功
【全文】
进入90年代,学术界虽然没有像80年代那样由于种种思潮不断而显得热闹非凡,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平静或不经意中出现了一种“黄宗智现象”。可以说90年代中国的学术发展与黄宗智的论述有着密切的勾联。且不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和海外汉学的涌入,他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6)和《长江三角州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1992)在中国经济史、社会史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研究中成为经典文献;就是在“市民社会”的讨论热潮中,他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概念的挑战并提出“第三领域”的概念(Philip C. C. Huang, “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The Third Realm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Modern China,Vol. 19, No.2, April 1993, 216-240;Between Informal Mediation and Formal Adjudication, Modern China,Vol. 19, No. 3, July 1993, 251-298.)也曾在学术界引起很大的反响;他的《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更是为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的讨论提供了更为基本的问题意识。相比之下,他最近转向对清代法律的研究(Bernhardt and Huang ed.,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Philip C. C. Huang, Civil Justice in China: 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却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的普遍关注。
当然,这种“冷淡”可能由于多种多样的原因,一方面学术界对海外汉学的“学术路子”已经熟悉多了,不可能有几年前如获至宝的感觉;另一方面,法律在中国一向只是法学这门学科所关注的问题,很难成为人文学科或社会科学中的普遍话题。除此之外,恐怕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对这种研究转向的不理解。按照国内学术界一些人的逻辑,他们会认为这要么是由于经济史研究已经过时了,黄氏才不得不改弦更张,选择了中国法律史这一块还没有开耕的处女地;要么是由于江郎才尽,于是选择法律这块汉学界研究力量最薄弱的领域,以便“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这种逻辑实际上正是国内学术界这几十年通行的学术逻辑:八十年代流行的是“阵地战”,“跑马占地”,“抢占山头”,划定自己的“势力范围”,于是编教材、招学生等等非我莫属,由此惹出了80年代沸沸扬扬的“学科之争”;进入90年代后,则演变为“游击战”,哪儿有资源就往哪儿扎,今天研究乡镇企业,明天研究流动人口,后天还可能搞人权研究。研究对象的选择不是基于理论思考的需要,而是服务于种种其他理论之外的目的。以此为“前见”来理解黄宗智研究主题的转向自然有其在解释学上的合理性,但是,但却不可避免地忽略了在这种研究主题变换的背后,黄宗智在理论思考方面所发生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