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些地方性证据规则是为了弥补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漏洞而制定的,具有试点的性质。例如,由于我国《
刑事诉讼法》和两高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证据开示制度,那么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北京市《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江苏省的《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操作办法(试行)》等,就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和证据开示制度,这是具有创新性的。
四、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出路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进步性虽然非常突出,但是存在的问题却是致命的;本文对其主要进行的“文本”探讨尚且如此,实践更不尽人意。尽管媒体报道由于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实施,司法实践得到了很大改良,笔者对此却不以为然。例如,媒体报道认为,福建省永安市《盗窃、故意伤害、抢劫、交通肇事、诈骗、贩毒犯罪案件基本证据规格》统一证据标准后,“办案干警收集罪证更加及时全面、有的放矢,节约了侦查资源。近两个月,公安机关报捕的六类案件,不捕率为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六类案件,法院有罪判决率为100%”。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公安机关会签了《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后,“不仅避免了冤假错案,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据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81件335人,同比上升14.2%;审结155件285人,审结率同比上升2. 8%;起诉数同比上升25.8%,所有起诉案件均获有罪判决;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质量大幅提高,撤回案件数与去年同比下降75%。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考查证据规则实施效果的方式是非常形而上学的,上述那些数字并说明不了什么,同时在证据规则和上述数字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说,证据规则的实施需要一段过程,可没有如此立竿见影的效果,实践中的“潜规则”也不是一夜之间就可以清除的;我们对于冤假错案的预防应当从“运动式”治理转向“程序内”治理 ,那种期望通过证据中的几道“司法禁令”而达到成功是不可能的。
刑事证据规则在功能上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人权和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利益,约束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增强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我们要重视证据规则的作用。对于地方证据规则的效用,制定《关于证据规定的操作规范》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树臣说:“审判是一种把一片片证据拼在一起的工作。审判和诉讼的实质,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 既然证据制度是法院诉讼程序的核心内容,那么如何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各自为政单独制定刑事证据规则的做法弊端是很大的,它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立法重复严重,法律效力有限,并且导致不同省份的证据规则不同,相互矛盾现象突出,例如,在江苏省,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按照当地的证据规定要排除,而在全国其它地方则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许多地方性证据规则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存在许多疏漏,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对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出路,笔者认为应以全国性的统一证据立法为宜,消除这种各地省市对司法解释的“再解释”的现象。只要全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制定得科学了,各地自然没有重起炉灶自行设计的必要。因此,统一的全国刑事证据立法有助于证据规则的一致,有利于统一和规范各地的证据适用,克服不必要的“地方特色”。
在立法模式上,可以遵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做法,即将三大诉讼证据规则放在一起进行规定,当然也可以就刑事证据规则单独规定,例如在将要修改的《
刑事诉讼法》中,重点完善第五章“证据”的规定。当然,采取三大诉讼证据统一立法的模式其优点也更为突出,将三大诉讼证据的共性内容放在一起规定,同时明确各自的特殊性,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分散立法所产生的内容重复和相互矛盾问题,减少其中的重复、冲突和操作上的难度,使证据规则更加简明一致;有利于为诉讼主体提供统一的证据标准;同时,统一证据立法还有利于巩固审判方式的改革成果,促进法官的职业化。
在制定主体上,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一证据规则”或者“刑事证据规则”进行国家性立法之前,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合并现有三大诉讼证据的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完善的证据规则,这最具有可行性。 当然,考虑我国许多地方性证据规则都是由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甚或当地的政法委员会联合颁布的,也不排除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的统筹安排下,模仿《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模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中央六机关联合颁发“统一证据规则”的可能性。而不管是全国性证据规则的立法或者是最高司法机关关于证据的统一司法解释,都可以克服地方性证据规则的不足,确保全国证据规则的一致,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