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
房保国
【摘要】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与全国性刑事证据立法相对应,我国各地广泛开展了制定和实施刑事证据规则的试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又存在广泛的问题,其产生的动因主要是防止冤假错案,保持司法公正和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今后我国应该走全国统一刑事证据规则的道路。
【关键词】地方性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证据立法
【全文】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当前我国学界关于证据立法的呼声非常强烈,大批学者们在如火如荼地讨论我国证据立法的模式问题,论证是单独立法还是通过修改诉讼法的途径进行完善,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等就曾提出过“统一证据法”(草案)。 许多诉讼法学者结合英美证据法的规定,提出了许多“英美式的”、“先进的”立法修改建议。然而,“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我国各地已经广泛开展了制定证据规则尤其是刑事证据规则的试点,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实施,学术界对这些实践中鲜活的事实倘不关注,那么今后任何的立法建言可能是有局限的。因此,本文拟从我国各地现有的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入手,实证考查和探讨地方性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和制度动因,反思现有刑事证据规则的实践效应,提出改革的思路。
一、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
由于证据制度的特殊性,最近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在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刑事证据立法的重要性,纷纷制定了当地的刑事证据规则。从笔者收集的资料来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等,另外许多地方还开展了庭前刑事证据开示的试点。笔者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级市的司法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证据规则,称之为“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这或许是笔者的一个创造,以此区别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重点考查刑事证据制度的地方特色。尽管这些各地关于证据的规定还不能称为“立法”,甚或也不能称为“司法解释”, 但是对于各地的司法实践却有着实际的约束力和指导意义,当地的司法人员和律师都必须遵循。
对于我国各地制定的刑事证据规则,可以汇总如下:
表一: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现状
制定时间 生效时间 制定单位 名称
1999年8月27日 1999年12月3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00年9月27日 2000年9月27日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建德市司法局 《关于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庭前证据材料开示的若干规定》
2001年8月6日 2001年10月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2年7月11日 2002年7月11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证据规定的操作规范》
2003年7月13日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会签 《证据开示规则》
2003年8月28日 2003年8月28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4年10月25日 2004年12月1日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操作办法(试行)》
2004年底 2004年底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证据开示操作规程》(试行操作)
2005年3月16日 2005年5月1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5年7月20日 2005年7月20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在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005年9月底 2005年9月底 福建省永安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会签执行 《盗窃、故意伤害、抢劫、交通肇事、诈骗、贩毒犯罪案件基本证据规格》
2005年10月 2005年10月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 《关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行)》
2005年12月21日 2006年1月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 《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5年12月30日 2005年12月30日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公安机关会签 《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