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现象的法律思考
陈晓军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民法典
【全文】
上个世纪80年代末在重庆市渝中区(当时叫市中区)人民支路曾发生过一起高空坠落花盆致人死亡案,经警方介入仍无法查明坠落花盆的所有人,死者近亲属遂以坠落花盆的住宅楼内众多住户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当时适用准共同侵权学说判决所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当时的高层建筑并不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更是罕见,故这样的判决虽不乏大胆新奇之处,但似乎并未引起过多的关注。近年来,随着国内城市改造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高层建筑日渐增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在人口集中的大中城市里频频发生,竟逐渐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和热门话题。全国范围内至今已有多起因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而涉讼的案例,影响比较大的有重庆的烟灰缸砸人案、山东济南的菜板砸死老人案、深圳的高空抛落玻璃砸死小学生案等,其中又以重庆的烟灰缸砸人案最为典型,受到的社会关注和专家讨论最多,法院判决引起的争议也最大,更有某电视台以烟灰缸砸人案为原型拍摄了号称国内首部都市市井悬疑剧的《烟灰缸之谜》,目前正在地方各大电视台热播。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或称为抛掷物致人损害,简言之,是指从建筑物(一般是内部区分所有的高层建筑,如小区里的电梯楼等)内抛出的物品对于临近该建筑物的人或财物(主要是指人身)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落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当前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这一现象在法律上的评价分歧极大,许多著名的民法学者及资深法律人士在这一问题上持完全对立的见解。如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对于烟灰缸砸人案在无法查明加害人的情况下判决由所有被告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持赞同的态度,认为这样保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安全,符合公平原则;而同样来自人民大学的张新宝教授则认为这样的判决不但缺乏制定法的依据,在法理上也无法自圆其说,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庭长陈现杰法官等人。从目前情况来看,持赞同观点的意见似乎略占上风,赞成者不但将反映其观点的法条写进了《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侵权行为编》 ,而且在人大法工委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民法典草案当中对于抛掷物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也规定由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但反对者的声音也无法让人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空抛物案中追究所有被诉住户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明确表示了否定的观点 ,作为国内最高司法机关,这样的表态显然不是无足轻重的。因此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能否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新类型纳入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现在下结论似乎为时尚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