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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法的范畴界定与体系完善

  单行自然保护法 + 单行自然利用法  (二级法)
  行政法规      (三级法)
  3、自然利用法与自然保护法协调统一于环境法保护法中的必然性
  自然保护法作为自然资源法的下位法,其作为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毫无异议的,关键是自然利用法为何也是环境保护法的下位法呢,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特别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因是环境保护法是以生态环境的利益为本位的法,环境法侧重于保护而非利用,自然保护法虽为利用之法,但其主要范畴为对于无限资源的利用的法律规范(如可再生能源法),其仍然以生态环境的保护为最终目的,以生态环境的利益为本位,所以从自然利用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来看,它理应属于自然资源法的范畴,从而统一于环境保护法中。
 
  二、对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现状的理性思考
  我国自1984年制定第一部自然资源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来,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就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特别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一个以各种单行资源法集合为法群形态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基本覆盖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使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制止自然资源的破坏浪费和拯救自然资源的枯竭作出一定的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球性的资源问题和日趋严峻的国内自然资源形势,因此,全面审视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制状况,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是非常必要的。16
  总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性规范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单项专门法为主干,以其他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相配套,以国际条约为补充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体系框架基本覆盖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
  1、缺乏明确、统一的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保护资源的目的, 一是为了经济利益, 二是为了生态效益, 但主要的应是生态效益, 因为一旦生态效益丧失, 其经济利益最终将受到影响。但就其立法目的而言, 我国已制定的自然资源法中, 只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 而《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则偏重于经济利益, 对“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只字未提。指导思想, 是法制建设的灵魂。由于现行有关资源保护的法律多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 大都没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譬如, 《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各种自然资源单行法等, 仅有经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这种指导思想上的偏差, 表现在法律内容上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资源保护, 重资源的经济效益保护而轻生态效益保护。这显然不利于维持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保护。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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