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上说,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各类事务在本地靠着代代相传的经验基本就能“搞定”,没有流动和创新的动力,因而被称为“静止的社会”。乡土社会也是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以亲缘关系为基础,呈现出一种差序格局,维系人与人关系的是习得的礼俗,而非学来的规则。“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这就难免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孤立与隔膜。千百年来,中国社会基本上是这个样子。虽然到建国前,中国的城市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城市工商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城市人口在全国人口中所占比例也很小,且其中的大多数人口可能在一代之前还呆在农村或者就是农民流入城市的,因而,新中国建立前的中国整体上是乡土性的。在“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上走着的那支队伍整体上更是乡土性的。革命胜利后,在这支队伍开进城市的同时,中国社会的乡土本色也或多或少被带进了城市,并在城市开了花、结了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活力,降低了城市的中心地位,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和乡村一样成为地方性区域。作为一个地方性区域,它很难生产出城乡通用的普遍性知识,更难以产生城乡通用的共同规则,因为普遍性知识的生产需要交流和互惠,而共同规则的产生离不开博弈和共识。没有了普遍性知识和共同规则作桥梁,城市与乡村就只能彼此孤立,城市的繁荣只能靠权力。这样的城市并不完全具备城市的功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因而,在这样的城市里生活的人也并没有真正进城。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过一种乡土性的生活,这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进不进城其实是不重要的,所以,千百年来,中国作为乡土性的社会存在并没产生太大的问题。但是,如今时代不同了,世界已经演变为一个国家间的角力场,许多国家已经先后实现了现代化,中国如果不能走上现代化道路,就有被抛弃的危险。现代化是以现代都市为标志的,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进城”。更为重要的是,如今农业在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已经非常小了,中国农村也不再是自给自足的经济了,农民的生活和命运直接或间接地与市场,与现代民族国家,甚至与全球化相联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继续徘徊在“城市”之外,那么整个社会将无法保持和谐稳定,甚至将面临生存危机。
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其意义就在于推动中国“进城”,解决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城乡规划法的制定与“进城”的要求本质上是一致的。“城市”二字中的“城”所代表的是地理空间,是一种物质条件;“市”所代表的是功能,是一种精神内涵。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的许多“城”已颇具规模,甚至也颇为豪华,我们所欠缺的是入“市”。“市”意味着市场,意味着交易,意味着主体独立、等价交换和价值多元,意味着人和物的流动,意味着竞争,意味着变化和创新,意味着共同参与和共同分享。市场是个陌生人社会,相互间不分亲疏远近,适用共同的规则。为此,我们必须突破乡土性的束缚,走城乡一体化道路,使我们的城市拥有海纳百川的雅量,成为人和物的集散地,成为各种观念的交汇处,成为民族文化的传承者。只有这样,我们的城市才能真正入“市”,才能真正实现现代化。在一个乡土色彩浓厚的社会里,入“市”离不开制度的改革,为此必须逐步废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促进城乡融合,城乡统一的规划法的制定正体现了这样的要求。入“市”也离不开观念的转变,为此必须大力培养市民意识。市民意识就是公民意识,在有些国家里,“市民”和“公民”是同一个词。市民意识包含法治意识、公平意识、参与意识、民主意识等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制定淡化了“市民”与“村民”的区别,对市民意识的培养无疑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