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末商事立法研究(上)

  3.《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部订,光绪三十年五月(1904年6月)奏准颁行。共18条,分别规定了公司及各种行铺注册的效力以及注册时所必备的手续,注册的程序和办法等,内容较为简单。
  4、《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商部订,光绪三十年六月(1 9 0 4年7月)奏准颁行。其中章程25条,细目23条,关於商标注册的机构,程序,具体手续,商品分类,不准注册商标及侵犯商标的处理均有规定,内容较为完整。
  总之,由于时间仓促,缺乏必要的准备,这一时期所订法律法规大都比较简略,而且门类不全,不能满足需要。光绪三十三年后,经过官制改革,商事立法改由修订法律馆负责,主要法典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各单行法规仍由有关部门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分工及程序都较为合理,加之有了几年商事立法的经验,因而所订法律趋向成熟。
  这一时期颁行的商事法规有以下几部:
  1、 《运送章程》。农工商部起草,原称运输规则,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议。资政院在审议过程中改为现名,并将条目由58条减为五56条。其中正文54条,分为总则,运送承办人,运送营业者三章;附则2条。於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奏准颁行。该章程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运输业中运送人和运货人及旅客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大约相当于当时外国商行为法中有关运送营业的部分,是一部比较成熟的单行法规。
  2、银行则例。光绪三十四年正月(1908年2月),度支部奏准颁行银行则例四种:《大清银行则例》24条、《普通银行则例》15条,《殖业银行则例》34条,《储蓄银行则例》13条,均较为简单,
  3、《银行注册章程》。度支部订,共8条,分别规定了官办、官商合办、商人独办,商人合资、商人集股等各种银行的注册办法及注册时所应声明的事项,於光绪三十四年六月(1908年7月)奏准颁行.
  4、《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邮传部宣统二年三月(1910年4月)奏准颁行,共20条,规定了各种轮船公司的注册手续及办法,较为简单。
  这一时期未及颁行的商法草案有:
  1、 《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光绪三十四年八月(1908年9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小河滋次郎、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协助编纂各项新法。自宣统元年(1909年)起,志田钾太郎负责起草的商律草案陆续脱稿。该草案共分五编:
  第一编总则,下分法例、商业、商业登记、商号、营业所、商业帐薄、商业使用人、商业学徒、代办商等九章,计103条。
  第二编商行为,下分通则、买卖,行销营业,承揽运送业、运送营业、损害保险营业、生命保险营业等八章,计236条。
  第三编公司律,分六编十六章。第一编总则,下设法例、通则二章;第二编合名公司,下设设立,内部之关系、外部之关系、股东之入股及退股、解散五章;第三编合资公司;第四编股分公司,下设设立、股分、股东总会、董事、监查员、会计、公司债、定章之变更、解散九章;第五编股分合资公司;第六编罚则;共312条。
  第四编票据法,分三编十五章。第编一总则,下设法例、通则二章;第二编汇票,下设汇票之发行及款式、票背签名、承诺、代人承诺、保证、满期日、付款、拒绝承诺及拒绝付款之场合执票人之请求偿还权、代人付款、副票及草票、汇票之伪造变造及遗失、时效十二章;第三编期票,下设期票一章;共94条。
  第五编海船律,分六编十一章。第一编总则,下设法例、通则二章;第二编海船关系人,下设所有者、海员二章;第三编海船契约,下设运送物品契约、运送旅客契约、保险契约三章;第四编海损,下设共同海捐、海船之冲突二章;第五编海难之救助;第六编海船债权之担保,分法定债权、抵当权二章;共263条。
  全律合计1008条,体制严谨,内容周详,但有不少脱离中国实际之处。由于该律是按照商法典的规模和要求来编纂的,因而起草过程较长,至辛亥革命爆发,尚未全部完稿。已完成者中有些也未经修订法律馆审核,因而均未颁行。[19]
  2、《改订商律草案》,由于材料缺乏,关於这部草案的拟订经过,一直不够清楚,有关论著在提到这部草案时,往往措辞含糊,一带而过。保存在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宣统二年十一月二日(1911年1月2日)农工商部呈报该案的奏折,为我们弄清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线索。该折写道:
  “臣部于本年五月三十日具奏商法编订需时,拟就前订公司律重加修订,作为暂行章程—折,奉旨依议钦此。八月十一日具奏拟订保险、运输规则,请旨交议折内声明,商业虽有区别,而主要不外乎商人与公司二者,必先定商律总则、公司二编,而后商行为有所附丽等语各在案。近数月间臣等督饬司员赶速办理,谨将办理大要为我皇上缕晰陈之。……中国至光绪二十九年奏定商律商人通例、公司二编,学者於通例之简略、商人定义之狭隘、公司分类之不明确、公司变更之无方法,不无异议。故此次於总则编规定商人及商人能力、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薄、并雇佣代理商各章;于公司编则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分有限公司、股分两合公司四种,於其成立、变更、解散,分别订定,博取东西各国成例,而统之以总纲,终之以罚则。正核办间,适获上海商务总会、学会暨预备立宪公会及商会百余所公呈送到《商法调查案》一书,臣等细心查核,系该会等专聘通晓商律之士,调查各埠习惯,参酌法理编纂而成,於施行实际不无裨益。当即逐条考校,参互研求,故其采择亦为独多。计总则分七章七十三条,公司分六章二百四十九条,业经钞送宪政编查馆查核在案。……相应缮具清单,请旨交下资政院会议定夺。”[2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