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性(位)权利,是从属性、派生性、工具性的权利。此类劳动权利大体包括: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获得公正审判等权利,结社权或组织权,表达自由,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罢工等集体行动权,法律规定的或不禁止的其它正当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维护、救济第一性权利,具有明显的工具性特征,是第一性权利所不可缺少的保障机制。没有这些权利或者这些权利不完善,第一性权利会受到实质性的妨害。“它们是辅助性的,因为它们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工具,构建了良好的框架。……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包括养老金争议在内的就业争议需要特别迅速地’加以处理。”[9](P303-304)至于第二性权利可否称为辅助性权利,本文认为基于加强此类权利的现实需要,还是把它们作为与第一性权利相并列的权利群体更为适宜。
在“重实体、轻程序”、缺乏形式理性主义法律文化传统的我国,对于劳动权利作上述分类,是必要的。例如,对于劳动争议,我国现采取的是“一裁加两审”的繁琐而低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证明责任的配置等关键问题上,也完全采取一般民事诉讼的制度,对于劳动者颇为不利,尽管学术与实践方面都提出了批评,但仍未实现必要的改进。如果我们把第二性的劳动权利作为自成一类的重要权利,给予充分的关注,相关的制度创新是不难实现的。
(四)政治权利与法律权利
政治权利虽然也是一种法律权利,但它的功能或目的在于实现人参与公共事务(积极权利)、保障基本自由与权利(消极权利),即社会成员与公共生活相关联的各项权利,它们与政治生活密切关联。法律权利是十分宽泛的,凡是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正当资格、利益都成为法律权利;但这里的法律权利是指主体参与非政治性的法律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当然,这种划分是相对的,且具有模糊性、交叉性。不过,对于我国仍有实际意义,因为我国对于政治生活与一般的法律生活的领域缺乏比较理性化的界定,对于某些完全可以法律化、技术化处理的问题,容易“泛政治化”地加以认识和处理。
劳动权利的范围是庞杂而多变的,社会生产与分工的复杂性决定了它的复杂性。某些劳动权利兼具政治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多重属性。《公民权利和在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核心劳工标准等国际立法所规定的有关权利,在国际社会上一般被认为具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多重性质。[10](P269)但是,这些权利都是通过“法治”机制把它们予以法律化的,即把这些权利纳入法治轨道予以实现,特别是通过司法机制予以规制、引导和保障,从而大大减低了社会成本。换言之,把兼有多重性质的劳动权利,完全纳入法治轨道,作为法律权利,是比较理性的、高明的“治道”(governance)、“治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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