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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权利体系及其分析工具——兼论劳动权利的一种新的研究范式

  这些对应性的关系结构及其多维度、多层次、多视角的分析工具(模型),实际上是建立在新颖的分类标准基础上的新的分类,而后加以整合形成新的认识工具体系。它有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劳动权利的性质,与法律和其它权利的关系,应有的范围、内容和功能,现有体系的缺陷和改进方向,等;也有助于我们在更大的视野中研究劳动权利体系的完善对于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和总体目标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本文认为,可以把上述关系结构和相应的分析工具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
  (一)人权与法律权利
  劳动权利体系,涉及人权问题、法律权利问题。作为人权的劳动权利,一般被认为是属于第二、三代的人权之列,对应着相应的国家义务、社会义务和资本的社会责任。当然,它如果要比较有效地实现,也存在一个从人权向法律权利转化的问题。
  所谓人权,一般是指任何人守护其人的尊严和获得幸福都需要的、普遍的、不可褫夺和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权利,它构成任何国家、社会的道德基础与法律约束。根据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认识发展和人权的演化过程,迄今为止,已经有三代人权先后出现。[6]第一代人权是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直接关联的权利,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例如工作权(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等;第三代人权是指集体人权,例如发展权、环境权等。
  作为第二代人权重要内容的劳动权利,其权威性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
  作为人权的劳动权利,对于国家带来了实质性的法律义务和道德约束。这些义务包括:尊重、保护和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负“尊重和保证”的义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负“采取步骤”实施本公约的义务。尊重的义务,要求缔约国不得妨碍且须尊重这些人权,与尊重他人所有权的消极义务是相似的,保护的义务,指缔约国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干扰的这些权利不受他人的侵害。履行的义务,要求缔约国积极行动、创造条件以使有关人权得以实现,是典型的积极义务。不难发现,保护的义务,主要是通过加强国内立法和执法(司法)、提供权利保护屏障的方式实现的。
  劳动权利的两重性质和转化的趋向,使我们能够全面认识其性质、国家义务的实现程度(特别是作为人权的劳动权利的法律化程度)等核心问题。
  (二)劳动权利和劳动中的(劳动关系中的)权利
  劳动权利作为人权和法律权利,是存在于观念、规范之中的,它们是有关法律推理中的逻辑大前提。具有抽象、应然的特点,也是具体权利发生或存在的可能空间。它们给国家、社会和个人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引、约束和强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把它们当作“纸面上的权利”、静态的权利、应有的权利或者可能获得的权利。它们在实质上是一种规范,是公民享有的、应受国家和社会承认与保护的资格(entitlement),一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利益。它们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或具有强制性规范依据的、当事人不得以契约加以排除、减损的权利;二是法律给出了一定的权利空间或框架、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加以处置的权利。前者对应的是法律中的强制性或强行性规范;后者对应的是任意性规范。后者在通常情况下,通过相应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即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实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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