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图借助理论法学和其它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在分析模型或认识工具方面,对于劳动权利进行新的分类与整合,在理论上形成新的劳动权利体系。由此试图确立关于劳动权利的新的研究范式或方法。在讨论中,以劳动权利为研究对象,也涉及到“劳动者权利”;或者借鉴国际劳工公约的通常做法,对劳动权利和劳工权利不加区分,以使概念更加简约、实用。
一、劳动权利的法律依据、范围和通常分类
(一)国际立法与国际劳动权利范围
关于劳动权利的国际立法,一般认为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二战以后取得了巨大进步。“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担心再度发生革命性的动乱,国际社会开始以一种有组织的和有规律的方式来处理劳工问题。例如,1919年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正义和社会事务被置于更高的地位,成为国际组织的发展进程和联合国建立新的世界秩序的方案的一部分。”[1](P295)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在序言中宣告:“涉及很多人的不公、困难和贫困的劳动条件造成的动乱如此严重,以致世界和平与和谐受到威胁。”因此,“只有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世界性的和永久性的和平。”(注:参见《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第1、2段。)“无论最初的历史动机是什么,社会正义的哲学仍然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目标。”[2](P299)在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后,开始进行国际劳动(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工标准。二战以后,在世界和区域范围内发展起来的国际人权法努力将劳工问题的国际立法纳入其中,重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和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非洲联盟)等,均在劳动权利的国际立法方面作出了积极而有效的努力。
对于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立法,主要包括: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核心劳工标准和其它劳工标准。
《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与劳动权利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甚至被认为是“人类大宪章(Magna Carta of Mankind)”,该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劳动)、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对于二战后大量的制宪、修宪活动,即世界范围的民主化运动和人权事业,产生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法律所主要追求的目标,从单纯保护以私有财产权、个人自由为核心内容的“个体人权”,转向个体人权与社会权利(群体人权)并重,即“法律社会化”——从个体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转化。[3]甚至可以说,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法律社会化的重要方面。《世界人权宣言》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