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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范围的演变与趋向——划定·限制·恢复·拓展


该《条例》于1986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现行《条例》已经过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86年11月,湖南省汩罗县人民法院成立了行政审判庭,这是中国第一个行政审判庭。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11条第(八)项。

依据《行政诉讼法》12条第(二)项。

依据《行政诉讼法》12条第(三)项。

依据《行政诉讼法》12条第(四)项。

依据《行政诉讼法》11条第1款第(八)项和第11条第2款。

《行政诉讼法》11条表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便可起诉,没有要求以行政行为“实际违法”为前提。

法(行)发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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